關於刑法間接正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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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GLONG38
2013-09-08 20:16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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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正犯依林山田老師的觀點主要是犯罪支配 但是問題來了
問題一:被利用人責任能力的問題
我看一些教材上面說間接正犯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成立教唆犯(如未滿14歲) 但是沒有責任能力者應該更好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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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isasa
2013-09-10 14:39
1樓
  
問題一:
看不出你題意問題在哪?
(ps.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的行為就是間接正犯類型之一啊)

問題二:
成立間接正犯or教唆犯,視優勢的意思支配是否存在

問題三:
所知重於所犯or所犯重於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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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9-10 23:55
2樓
  
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於 2013-09-08 20:16 發表的 關於刑法間接正犯的問題: 到引言文
間接正犯依林山田老師的觀點主要是犯罪支配 但是問題來了
問題一:被利用人責任能力的問題
我看一些教材上面說間接正犯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成立教唆犯(如未滿14歲) 但是沒有責任能力者應該更好支配吧

問題二:間接正犯的錯誤(與上述有關)
假使間接正犯誤認被利用人成年 而事實上被利用人未成年
假使間接正犯誤認被利用人未成年 而事實上被利用人成年
由上述觀念應該成立間接正犯還是教唆犯


問題三:被利用人錯問的問題 多事說也支持打擊錯誤
有些教材說打擊錯誤 主要是應為將"人"視為犯罪工具
如間接正犯希望甲打傷乙 不料出手過重乙因傷致死
此時間接正犯應該成立傷害罪 還是傷害致死?

以下,小弟拙見~
Q1如原PO一開始所言,間皆正犯採"犯罪支配論"。這是通說~
所以將被支配者視為工具,而有學者認為利用無責任能力者應視其可否支配??
例如:甲利用未滿14歲的乙,去砸丙的手機,恰好乙與丙因故相觸不悅,心生怨懟,遂聽甲之建議,砸爛丙之手機。
---->此時乙並非甲支配之工具,而是因甲教唆而惹起之犯意進而實行。(故有學者認為應為教唆犯)
建議,先掌握通說觀念~

Q2-->一開始原PO就以間接正犯?? 應該設問才是~
首先,應考慮實行犯罪者到底有沒有成罪??   其次,再考慮利用者是間接正犯或教唆??
這部分要自己思考~
有思考才有學習樂趣~

Q3-->間接正犯中被利用者是"工具"而被支配,再去思考~


以上,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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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曹悔
2013-09-13 21:00
3樓
  
問題一:被利用人責任能力的問題
我看一些教材上面說間接正犯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成立教唆犯(如未滿14歲) 但是沒有責任能力者應該更好支配吧
Q:文法有點怪,也問得很奇怪,你看的一些教材上面說間接正犯利用無責任能力之人成立教唆犯或許像是TJQAZ 所舉的例子那樣,但主要是看正犯的主觀意思來判斷是否是為間接正犯所可支配或不可支配,並沒有無責任能力之人就應該更好支配的想法,而且也要看題目怎麼出才是重點所在@@。

問題二:間接正犯的錯誤(與上述有關)
假使間接正犯誤認被利用人成年 而事實上被利用人未成年
假使間接正犯誤認被利用人未成年 而事實上被利用人成年
由上述觀念應該成立間接正犯還是教唆犯
Q:你的問題讓我想起傳統上認定-道具論
間接正犯-利用不會成罪之人:被利用人不成立犯罪。
教唆犯-加工於會成罪之人:被加工人須成立正犯。
成立間接正犯或教唆犯主要還是看主觀意思或是否可為支配。

問題三:被利用人錯問的問題 多事說也支持打擊錯誤
有些教材說打擊錯誤 主要是應為將"人"視為犯罪工具
如間接正犯希望甲打傷乙 不料出手過重乙因傷致死
此時間接正犯應該成立傷害罪 還是傷害致死?
Q:你是不是沒看到逾越部分自我負責?....應該不管哪個教科書都會教吧...可能名稱不同..
此乃正犯能否預見此行為會不會有加重結果....
教科書再翻一下 會找到答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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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GLONG38
2013-12-27 13:17
4樓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3-09-10 23: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下,小弟拙見~
Q1如原PO一開始所言,間皆正犯採"犯罪支配論"。這是通說~
所以將被支配者視為工具,而有學者認為利用無責任能力者應視其可否支配??
例如:甲利用未滿14歲的乙,去砸丙的手機,恰好乙與丙因故相觸不悅,心生怨懟,遂聽甲之建議,砸爛丙之手機。
---->此時乙並非甲支配之工具,而是因甲教唆而惹起之犯意進而實行。(故有學者認為應為教唆犯)
建議,先掌握通說觀念~

Q2-->一開始原PO就以間接正犯?? 應該設問才是~
首先,應考慮實行犯罪者到底有沒有成罪??   其次,再考慮利用者是間接正犯或教唆??
這部分要自己思考~
有思考才有學習樂趣~

Q3-->間接正犯中被利用者是"工具"而被支配,再去思考~


以上,亂說~
表情  

TO:TJQAZ
綜合TJQA大的觀念 間接正犯的觀念不應該僅限於年紀這種判斷指標囉 更要從實質角度判斷
但於Q3還是有點問題????
關於所提以工具的角度思考 就像是甲拿槍想打傷乙 不料射偏而打死   被利用人=槍
但是如樓上說
你是不是沒看到逾越部分自我負責?....應該不管哪個教科書都會教吧...可能名稱不同..
此乃正犯能否預見此行為會不會有加重結果....
採用逾越部分自我負責=====>但個人認為不適合所以才沒有用此想法 因為間接正犯既然都說是"利用"被利用人了 自然沒有犯意聯絡
若依此法理
間接正犯當然很難預見利用犯罪所生的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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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12345
2014-01-02 21:48
5樓
  
小的想~  樓上大概誤解別人意思

刑法逾越部分自我負責---->乃是針對共犯結構(包含共同正犯)
既然間接正犯已視被利用者為工具,根本不存在人的因素在內,何來逾越部分自我負責呢???

再來是~     何謂能預見呢??
間接正犯能不能預見呢?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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