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憲法第八十一條的疑問,請知道大師幫我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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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許軒維
2013-08-09 22:24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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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且不以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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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ino
2013-08-11 19:13
1樓
  
原則:
凡人事行政行為-足以影響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
但法律的部分不得牴觸憲法規定

即對法官的人事行政權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必須立法通過,且不得違反憲法規定...

例外:
人事行政行為-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且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的範圍內,可
以用司法行政監督權作合理之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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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8-12 23:15
2樓
  
在說明法官的
1.身分保障--->憲法明定(自己去翻憲法)
2.審判獨立--->不受外界干預,憲法明定(自己去翻憲法)

至於司法行政監督,乃行政之一環,當有其上對下之監督權,惟不得牴觸"憲法"之規範 ,即"身分保障"及"審判獨立"。
所以,只要涉及"身分保障"及"審判獨立",都不可以~

釋字530
選擇記這些就好~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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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francis03
2013-08-14 12:25
3樓
  
1.先說明【為何要有憲法81條】:
人民有接受客觀公正,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最正確的的審判權利,此為憲法
16條之保障意旨。
但是如何確保憲法16條之餞行呢?因此賦予法官有【身分、職務行使】的獨
立性,保障性,使法官可以無需擔憂審判職權行使對其照成之影響------->故,
憲法16條,是80、81條的設立意旨!目的還是在於維護訴訟權,才給予法官
有獨立審判、終身保障的權利!如要限制,當依法為之,且開法律之內容,亦
不得牴觸審判獨立之訴求【釋字601】。

2.基於維護16條訴訟權的保障,避免法官【違法執行職務、行為不檢】,而影響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因此就無關審判【核心領域事項】,仍可予以司法行政監督,亦可以該行政監督【限制法官的身分保障】!只不過此限制非但須以法律為之【法官法】,且亦須遵守獨立審判之原則【對於法官之免職,乃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為之,而非各法院院長、庭長】------->藉由對法官之監督,才可督促法官本於良知,依法獨立審判,憲法16條之維護才能顯現,80、81條才有存在的意義!

3.故上述所謂之【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且不以憲法上揭明定者為限。】,乃是基於【審判獨立】,除了其身分、權利應予保障外,還有其【訴訟程序之指揮權、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之職權行使】,如:釋字539,審判長就訴訟之期日指定,訴訟指揮及秩序維護…….等職權,當依法為之,且該職權行使【不受外力干涉】,僅能上訴為之,故就此職權之行使,雖憲法無明文規定,卻涉及【審判獨立】,故審判長就其職權行使範圍,視為【憲法上的法官】!故審判長就該訴訟之身分及職權之行使,雖無憲法明文,卻仍受80、81條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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