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民總104條問題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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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yy106927
2013-07-16 10:58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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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法104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得為法定代理人   那限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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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ino
2013-07-16 21:35
1樓
  
代理:係指代某人(被代理人;本人)為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需法定代理人承認或允許->這是指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自己的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代理,是代(被代理人;本人)為意思表示,換言之,這不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而是(被代理人;本人)的意思表示,沒有79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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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yy106927
2013-07-23 19:07
2樓
  
謝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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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kahon_1
2013-08-21 07:15
3樓
  
限制行為能力制度目的主要乃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主要目的),兼顧交易安全,既然代理之法效發生在本人身上,自無保護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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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avidd4081
2013-09-10 16:13
4樓
  
補充說明:

1. 依民法104條規定,意定代理人需有意思能力,但不需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

2. 代理行為之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代理人本身不因而受法律上之拘束,故本人願意以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其代理人,應任其自由。

3.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參考民法103條

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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