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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6-21 22:04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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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還有沒有人在線,問一個有關損害賠償的問題。我的筆記上面,有兩個例題,不知道是我寫錯還怎樣,好像答案不怎麼相同 1.甲以100萬賣電子材料給乙,乙以110萬轉售給丙。結果電子材料有瑕疵(或甲拒絕給付),導致丙向乙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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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6-22 23:03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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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問自答
有找到一個說法是說 是給付遲延不涉及履行給付了沒的問題,所以如果有給付遲延後給付無利益的情形,用232才可以包括轉賣給丙的利益差(所以第1題可以,第2題不行) 僅供參考~ 我也不知道對不對 有錯請多指正 感恩!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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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3-06-22 23:48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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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給付遲延不涉及履行給付了沒的問題,所以如果有給付遲延後給付無利益的情形.....』
不好意思,這兩句話看不懂。 請再說明,謝謝。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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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6-23 09:35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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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給付遲延後
如果有給付已經於事無補的情形(對債權人來說沒意義了) 例如說甲下午要開會 請店家送咖啡來 結果店家忘了 隔天說要補送咖啡 問題是隔天已經不需要開會也不再需要咖啡 那這個給付遲延後 要補給付的作法 對債權人甲來說已經無意義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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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13-06-25 21:55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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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年台上字第 1934 號
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 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 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本件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承攬之工程違 約未予完成,應另行標建,須多支付如其聲明之酬金,並非謂房屋如已完 成可獲轉售之預期利益,因上訴人違約而受損失,是其請求賠償者,顯屬 一種積極損害,而非消極損害。 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四號 按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項所謂可得預期之利益,並非 指僅有取得利益之希望或可能,必須係具有客觀之確定性始足當 之,故如在債務人遲延中,給付物之價金雖曾一度上漲,然債權 人亦可能因期待更加上漲而未出賣,終因價格滑落而未出賣,此 時債權人可能因轉賣而獲得之利益者,僅屬可能,並不具有客觀 之確定性,尚不得認係所失利益。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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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l6h3300
2013-07-20 07:41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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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些不懂
結論是... 只有給付不能 才能請求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囉~ 那關於第2題的"給付延遲" 乙能夠用什麼方法向甲求償損失的2萬嗎?? 另外想問...232條是屬於給付不能的部分@@?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