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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709
2013-06-05 18:24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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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02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之會計法第99條之1條文,增列99年12月31日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研究費、業務費等費用,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等規定,衍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規定適用問題,內政部於今(5)日中午由蕭政務次長家淇邀集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法務部、中央選舉委員會等會商,獲致之結論說明如下:一、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款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對於法律變更,免其刑罰執行,惟其罪刑之宣告是否存在,查刑法第2條第3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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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61825008
2013-07-01 01:13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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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政務次長蕭家淇表示,由於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依法係屬選舉委員會權責,有關個別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審查,將由選舉委員會本諸權責依法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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