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高考題 (第三人詐欺、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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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all6h3300
2013-05-28 21:54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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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民國86年6月6日受乙欺騙,以高價向丙購得贗品名畫一幅;甲於民國88年8月8日發現受騙後,脅迫丁以更高的價額購買該畫。
而現在92年了,試問甲、丙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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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ino
2013-05-28 22:27
1樓
  
93條所謂: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是指在十年內發現被騙,得於知悉後一年內為撤銷...即除斥期間還是一年,但因為常有被騙還幫人數鈔票的情形,而預以十年為緩衝,可以在得知被騙後作補救動作...

甲於民國88年8月8日發現受騙後--->92年   超過一年不得撤銷

丁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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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kahon_1
2013-05-29 21:16
2樓
  
個人見解,民事較不熟,僅供參考
被詐欺脅迫的意思表示及處分行為,基於瑕疵共同,共同瑕疵,屬可以撤銷的法律行為
但並不是行為無效,只是得撤銷
所以依你的題示內容,本來就有效,只是有瑕疵得撤銷,若是超過除斥期間
且得以時效抗辯對抗
本題,第三人是否善惡意區別在於有無保護處分行為,買賣債之關係仍然有效
詐欺不可對抗善意的第三人:你們倆的是非,我是善意的第三人不應被牽累,只能怪甲太笨,故不可以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至於脅迫,有爭議
肯定說:善意第三人須受保障,蓋財產行為首重交易安全
否定說: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之保護重於交易安全,被脅迫者的意思決定能力更低於前揭之人,似更應受到保護(此說配套,被脅迫的相對人應有類推表見代理的義務,須有告知善意第三人被脅迫事實的義務─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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