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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5-25 23:06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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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甲非因過失以為自己所擁有的A畫是一般複製品,以3萬元賣給了乙,並且甲乙雙方完成交付價金及A畫。 甲以民法88II 撤銷意思表示後(先不要管是不是屬於重大的動機錯誤,這邊先假設甲可撤銷,因為我是要問不當得利的範圍),向乙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 但是乙已經把A畫以5萬元賣給了善意的丙。 這邊我想問說 甲如果要跟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乙當然也可以跟甲請求返還價金3萬元) 這個時候甲請求的不當得利範圍是多少? 我自己的想法是說,依179、181前段,甲可以請求3萬(A畫出賣時市價)及乙因此所更有所獲得的利益5萬(民法181前段) 所以甲可以請求8萬 但是乙已經沒有A畫了(賣給丙了) 依照民法182 I ,乙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所受利益(A畫)已經不存在,免返還。 所以乙只需返還因此更有所獲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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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飛天
2013-05-26 00:0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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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記錯的話,
確實是只能主張返還物本身之價值(即本題的3萬) 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這句話, 不包括不當得利受領人出售後所獲得之價金。 但是乙獲得之價金為5萬, 另外的2萬非不當得利所能請求返還, 這部分可以參照民法第177條的規定處理。 淺見供參......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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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飛天
2013-05-26 01:24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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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的類型有許多種
這邊的無因管理類型屬於"不法管理" 不法管理的意思就是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所為之管理(此即民法第177條第2項) 所以甲仍可以主張享有"乙因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即賣得之5萬) 而當甲在主張欲享有該利益後 此"不法管理"即轉為"適法之無因管理" 乙如果為了要賣掉A畫而支出必要或有益費用的話 就需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的規定 甲負有對乙各種之補償義務 當然這個補償義務 甲只要在這5萬元之限度內補償即可(民法第177條第1項後段) 所以端視情況而定 如果乙沒支出啥費用的話 甲能拿到錢會比主張不當得利來的多 樓主可以去書局找找民法教科書喔 裡面會說得更詳細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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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5-26 11:24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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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oBo飛天 於 2013-05-26 01:24 發表的 : 另外再問一題 甲跟乙買賣A土地,甲已經交付價金,並占有A地以代交付,但是乙未辦理移轉登記。 之後乙又將A地賣給丙,並辦理移轉登記給丙。 這裡想問丙可以對甲依照767請求返還土地, 那甲在丙取得所有權後的這段期間內,無權占有A地之期間 丙可以對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租金計算)嗎? 謝謝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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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飛天
2013-05-27 09:21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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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債之相對性
乙在移轉予丙前 甲對乙無不當得利的問題 但是 現在A地已經被乙移轉所有權予丙並且完成登記 所以甲對於丙所有之A地應已不具有合法之占有權源 甲如果還繼續占有使用收益 對丙便構成不當得利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