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程序法條文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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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ai709
2013-05-23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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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0920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31 條條文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公法請求權 延長至10年

【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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