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s8910326
2013-05-16 00:02 |
樓主
▼ |
||
x0
今天練習的題目,麻煩先進多多指教喔!謝謝 甲乙積怨已久,一日,兩人約定談判解決宿怨。甲雖然知道自己酒品不好,酒後可能會對乙動粗,但是到了現場之後,毫不在意的開始豪飲。酒過三巡之後,甲酩酊大醉,抄起桌上的牛排刀就往乙的眼睛招呼。但是乙也不是省油的燈,眼看身後無處可躲,立刻拿起身旁丙的雨傘給甲迎頭痛擊,把甲打成重傷。而雨傘也因此斷折。請問甲乙兩人刑事責任為何? 擬答: 一、甲成立刑法故意重傷害未遂罪。 (一)甲動手做出重傷害乙的行為(砍乙的眼睛)時,雖為酒醉意識不清之狀況,但甲是在約定談判後,明知自己酒醉後會做出對乙動粗之行為,還在談判前先豪飲。此明知酒醉後會動粗(有預見)還故意導致自己酒醉,使自己陷入酒醉神智不清之情形,屬於刑法第19條iii所規範之情形。故本題應討論的並不是甲行為(攻擊乙)當下的狀況,而是論甲在酒醉之前的行為。 (二)甲明知自己酒醉後會動粗,也明知動粗會傷害到乙(有預見),而乙如果因此受到傷害,這個結果並不違背甲的本意,故甲的故意重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三)甲是因與乙積怨已久而有談判、動粗之情形產生,並無阻卻違法之事情,其責任部份也不因行為時係酒醉意識不清而減免(刑法19iii),甲對乙動粗是為不法且有責之行為。 (四)惟甲欲傷害乙的眼睛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1
|
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3-05-16 11:58 |
1樓
▲ ▼ |
1.一(二)....故甲的故意重傷害罪之構成要件該當。
(五)綜上,甲成立故意重傷害之未遂罪。 既然主客觀構成要件該當,何來未遂? 2.二(二)...係符合刑法第23條前段正當防衛之法定阻卻違法要件。 既然符合阻卻違法要件,為何還要討論阻卻違法內容比例原則? 以上是小的意見,僅供參考 x2 |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5-16 15:38 |
2樓
▲ ▼ |
哈囉~ 正義的鐵金剛~ 好久不見 ^^
小弟好奇~ S大怎麼解@@"--->看會不會被咬 呵呵~ 試一下水溫...(小弟來亂你的-回訊息給小弟拜讀~) 首先, 1小弟認為樓主強調有預見,提示情形應屬有預見可能性而已 2不好意思..剛剛看錯--->刪除 PS.樓主這樣很有心~ 給你建議~ 自己練習完後對照解答本,看差異在哪?? x1 |
引用 | 編輯
s8910326
2013-05-16 22:54 |
4樓
▲ ▼ |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3-05-16 15:38 發表的 : 前面兩段什麼會不會被咬,看不懂耶? 您是什麼意思? 另外...因為黃榮堅老師強調,預見可能性是用在「過失」居多 故意的成份,「預見」比「預見可能性」的成份更大 不過我個人是覺得甲已經很肯定會造成乙的傷害,並且就是要讓乙受傷。所以應該是「預見」為宜吧?! 請指教~thanks! x0 |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5-17 12:33 |
5樓
▲ ▼ |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5-16 22:54 發表的:啊~ 小弟這段話是對S大說的(S大知道我在說什麼~)~ 不是對你。 不要誤會~~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5-16 22:54 發表的:樓主這題你不是問大家看法嗎?? 就你說的~黃師當然沒錯~ 但此題,行為人在行為前有重傷故意嗎?? 題是只有提到會動粗(即有預見可能會傷人),並沒有言及會"重傷"人,而後行為卻欲重傷人,此前後行為間之落差,不能只因有動粗而將其不法之犯罪推升至重傷之不法行為。 其次,行為人於行前僅"知道自己酒品不好,酒後可能會對乙動粗"(題目內容),但其於行為前有意(故意)將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狀態下而為不法犯罪行為嗎?? 以上~是小弟拙見~ 可以不用理小弟~ 小弟愛來亂~(至於什麼咬不咬的,小弟下方簽名檔有說明~) x1 |
引用 | 編輯
s8910326
2013-05-17 21:51 |
6樓
▲ ▼ |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3-05-17 12:33 發表的 : 原來如此阿 謝謝您的指點 真是豁然開朗 感恩喔~~! 我的確是來詢問大家意見的 就怕我才疏學淺 所以被自己所學困住了! 哈哈....感謝您~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