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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ichitaka
2013-05-12 14:59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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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為100年司四的刑法考題題目: A 與 B 共謀殺甲,某日撞見甲與其友人乙正在路邊聊天,於是同時朝甲開槍,A 的槍雖擊中甲之手臂,B 的槍卻意外擊中乙之心臟, 乙當場斃命。試問 A、B 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看了很多老師及網路上的解答,大多解向打擊錯誤這邊 可看了有些疑問,以下是小弟的想法 所謂打擊錯誤,又稱打擊失誤,是指行為人對於想侵害的目標(目的客體)並無認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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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3-05-12 21:0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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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就B的行為確實是過失行為,就樓主你課本解釋而言,B不是符合打擊錯誤嗎??
你是認為AB共謀,所以都是共同正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所以B應論殺人未遂而非過失致人於死嗎?? 你得問題在於~~B也有開槍,而其開槍行為誤擊乙,造成乙死亡。對於乙之死亡結果難道不應歸責於B?? 小弟不知道該題很多老師及網路上的解答怎麼解~ 你應該多思考為何要這樣解,或哪一篇解得比較完整,亦或者哪一篇有點到爭點 不過小弟認為出題者,出此題不單是為了看"打擊錯誤"而已~ 還有另一涵意在~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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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ichitaka
2013-05-13 01:07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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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3-05-12 21:07 發表的 : 魯夫兄你好 我講義寫的B的部份並非打擊錯誤,而是看似打擊錯誤只是一般的過失,並非打擊錯誤之現象, 因為在AB共同殺人行為中,已經有目標客體被打到了(A已經命中甲),所以對於B過失打到乙的部份,就不能算打擊錯誤,應該是一般過失才對 這樣敘述,好像才跟打擊錯誤的定義有相符合 我把老師講義的部份完整的敘述出來,應該跟我表達的差不多 如下 題示B於開槍射殺甲時誤擊乙,至乙死亡,對於乙死亡的結果,看似B在著手殺人行為對於攻擊手段所產生的失誤(即學理上的"打擊錯誤") 惟前已敘及,B開槍行為僅屬共同殺人行為的一部份,而甲已被AB共同殺人行為中命中(只是未既遂),因此,B誤擊乙致死,並非打擊錯誤 的現象,但仍屬過失(這邊過失的成立要件就不贅述了) 所以就結論來講,B還是成立殺人未遂+過失致死(兩者競合) 只是我想確認的是,自己關於打擊錯誤的觀念是否有誤,還請大大多多指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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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3-05-13 13:14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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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oveichitaka 於 2013-05-13 01:07 發表的 :事實上,在考試時~ 寫法各有不同~(至於你的授課老師為什麼會認為不是打擊錯誤,這方面小弟就不知了) 大概可分~ 1.題示B於開槍射殺甲時誤擊乙,至乙死亡,對於乙死亡的結果,B在著手殺人行為對於攻擊手段所產生的失誤,此及即學理上之「打擊錯誤」.............pla pla.....這種寫法就是要帶到打擊錯誤,這關鍵詞,用引號註明讓閱卷老師可清楚知道。 2.就是論證闡述完後,再以另一小點佐證打擊錯誤採具體符合說.....(說實在滴~這部分什麼法定符合說,具體符合說,小弟已然模糊,重點在論述過程)。(ps.可去參考高點解答,無法附檔案) 至於你的問題~ 依小弟看法應是無誤,至於教材撰寫方面可能要去請教你的老師~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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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2013-05-14 11:52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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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題目來看
A打甲亦中甲 只是甲未死 僅輕傷 殺人未遂 B想打甲 卻中乙 主觀上知道行為非法並欲使人於死 ,客觀卻因手法不良 目的未達 旁邊客體因而死亡 以具體符合說 較符合題旨 把B這部份的行為當成過失 ; 解釋上怪怪的 ; 因為掏槍對人主觀上就已經有殺人故意 端看是何種故意 概括故意 擇一故意 一堆故意的 ;既有故意 有所謂不阻卻故意(法定符合說)或是目的客體未遂 失誤客體過失 以想像競合從一重 其他就請樓主在補充你看到的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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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3-05-14 20:24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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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你老師講義的寫法
必然已先論共同正犯的部分,也就是已經就甲被子彈打中手的部分以及B對甲射擊但卻沒射中的部分來論述。 由於已經論述AB對甲的行為屬於殺人未遂,如果此時再論B對乙的行為其實就會容易重複 為了避免重複所以就會說此時不要再寫B打擊錯誤=對甲的殺人未遂+對乙的過失致人於死 而直接寫對乙的過失致人於死 2.如果你要寫打擊錯誤也可以,你先不要寫共同正犯的部分,先論B的行為,然後再論A的行為,不過一樣,再論A時一定要強調關於B殺人未遂的行為一樣A必須負責,所以不必論以2個殺人未遂! 僅供參考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