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遺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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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oBo飛天
2013-05-08 10:36
樓主
推文 x0
甲死亡後,留有財產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但也負有債務300萬元,其繼承人有子女乙、丙兩人。設甲生前曾因乙之分居贈與60萬元,並立有遺囑對丁遺贈200萬元。請問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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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hl651029
2013-05-08 12:03
1樓
  
小的經過計算 答案好像是樓主的第1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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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oBo飛天
2013-05-08 13:23
2樓
  
謝謝S大的回覆~

1.我想我的問題在於遺產總額是260萬,平均後乙、丙各是130萬,那在這邊如果先把乙生前所受的特種贈與扣除後會變成70萬,而特留分就會是35萬,推論下去到最後就是第2種答案。

2.但是,第一種答案是因為在遺產總額平均後乙、丙各是130萬,就乙這部分先不扣除生前所受特種贈與的數額,仍是以130萬計算乙的特留分,特留分就會是65萬,此時再在扣除生前所受特種贈與的數額後,剩下5萬,而這樣推論下去,就會變成第1種答案...這邊是我比較不清楚的地方,應該先扣生前特贈?還是先不扣生前特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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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oBo飛天
2013-05-16 20:53
3樓
  
此題為101年地政士民法概要的考題,經去市面上比較各家出版社出版的歷屆考題解析後,大多是傾向第1種答案,僅有少數是第2種答案,也許這尚未有定論也說不定!?只是單從答案來看,這情況發生在實務上,想必會有適用上的問題,畢竟涉及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二方各自的利益,總之不知哪個才是通說....還是根本沒通說= =?
以上小小意見供各位參考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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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3-05-16 21:29
4樓
  
小的覺的應採答案1。
按民法之歸定(假設不考慮夫妻財產分配):
1.遺產計算:積極財產(生前財產)+消極財產(債務)+1173特種贈與
2.應繼分(1144):計算基礎:遺產。(即包含前項3種財產)
3.特留分(1223):計算基礎:應繼分(即包含前項3種財產)

→從以上來看,應繼分、特留分都包含特種贈與尚未歸扣部分財產。

4.1225:遺贈之扣減→遺贈優先特留分,但不得侵害特留分
5.1173Ⅱ:特種贈與之歸扣於『遺產分割時』由應繼分中扣除。
→(遺產-遺贈)≧特留分 → 取大值進入遺產分割:此時始有歸扣的問題

以上為各人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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