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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飛天
2013-05-08 10:36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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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死亡後,留有財產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但也負有債務300萬元,其繼承人有子女乙、丙兩人。設甲生前曾因乙之分居贈與60萬元,並立有遺囑對丁遺贈200萬元。請問乙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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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飛天
2013-05-08 13:23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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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S大的回覆~
1.我想我的問題在於遺產總額是260萬,平均後乙、丙各是130萬,那在這邊如果先把乙生前所受的特種贈與扣除後會變成70萬,而特留分就會是35萬,推論下去到最後就是第2種答案。 2.但是,第一種答案是因為在遺產總額平均後乙、丙各是130萬,就乙這部分先不扣除生前所受特種贈與的數額,仍是以130萬計算乙的特留分,特留分就會是65萬,此時再在扣除生前所受特種贈與的數額後,剩下5萬,而這樣推論下去,就會變成第1種答案...這邊是我比較不清楚的地方,應該先扣生前特贈?還是先不扣生前特贈?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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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飛天
2013-05-16 20:53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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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為101年地政士民法概要的考題,經去市面上比較各家出版社出版的歷屆考題解析後,大多是傾向第1種答案,僅有少數是第2種答案,也許這尚未有定論也說不定!?只是單從答案來看,這情況發生在實務上,想必會有適用上的問題,畢竟涉及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二方各自的利益,總之不知哪個才是通說....還是根本沒通說= =?
以上小小意見供各位參考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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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3-05-16 21:29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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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覺的應採答案1。
按民法之歸定(假設不考慮夫妻財產分配): 1.遺產計算:積極財產(生前財產)+消極財產(債務)+1173特種贈與 2.應繼分(1144):計算基礎:遺產。(即包含前項3種財產) 3.特留分(1223):計算基礎:應繼分(即包含前項3種財產) →從以上來看,應繼分、特留分都包含特種贈與尚未歸扣部分財產。 4.1225:遺贈之扣減→遺贈優先特留分,但不得侵害特留分 5.1173Ⅱ:特種贈與之歸扣於『遺產分割時』由應繼分中扣除。 →(遺產-遺贈)≧特留分 → 取大值進入遺產分割:此時始有歸扣的問題 以上為各人意見,僅供參考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