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鐵炸彈案競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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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qoo72924
2013-05-07 03:25
樓主
推文 x0
高鐵炸彈案是適用186-1還是187呢
因為炸彈未引爆
但186-1條第4項有規定未遂犯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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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3-05-07 22:05
1樓
  
對於刑法理解,先從課本舉例為主~
不要課本不熟悉,就想解實例題,這樣只會讓自己失去學習的心態,因為會爆受打擊。 呵呵~(小弟是很認真地說~)
就你的問題在於,高鐵案,其目的為何(這不是現在檢調所欲查明的事實真相嗎??)
如果是為了造成股匯市慘跌~(恐怖攻擊,而人心惶惶)
其所為目的就是殺人也在所不惜,既然為了殺人犯罪,讓人誤為恐怖攻擊,在台發生~
其所放置炸彈,當然就是為了犯罪所用。與單純持有爆炸物圖發生爆炸致人於死傷有別。
考試如果只寫187當然也掛~ 還有其他法條可資準繩~

加油~

這一題還沒被洗到版~ 突然看見~
看到L大進來晃晃~
還是晃回書本較實在~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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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isasa
2013-05-08 09:08
2樓
  
如果你是被告律師就朝不能犯辯護吧

如果你是檢察官就朝刑法183起訴吧

兩造各編一個"故事",看法官喜歡哪個故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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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hl651029
2013-05-15 01:56
3樓
  
186-1條 不法使用爆裂物加重危險犯 ;本罪有處罰未遂犯
187條 意圖使用於犯罪 而製造販賣持有本條所定之危險物品

這兩條 我認為是一行為兩罪,但持有危險物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別法優先競合
所以是兩罪併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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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561825008
2013-05-15 22:53
4樓
  
如果你是被告律師就朝不能犯辯護吧

如果你是檢察官就朝刑法183起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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