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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
2013-05-05 21:20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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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女子有事相求,請教各位高手解惑。一台灣男子 甲男 和一大陸女子 乙女 在台灣登記結婚,並居住於台灣。 但因感情不睦,兩人於兩年婚姻就此結束並向相關機關辨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辨妥完畢乙女回大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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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13-05-05 22:5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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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問題需要知曉兩岸法律的專業人員回答比較適當,可先諮詢免費的法律扶助中心GOOGLE就有了...
以下就我國現行法規簡略回覆樓主(至於對岸如何認定不清楚) 1、依國籍法第二條、A子雖出生於大陸,但父親甲男為 中華民國人,是否據有中華民國國籍? 由於小孩是在婚姻存續中有的,基於當事人身份及兩岸特殊關係,準據法之適用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41 條 ,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民事事件,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故依民法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如若推定為婚生子女,即有國籍法第 2 條適用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2、甲男想要 A子領有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國籍需撤銷或廢止?)並在台報戶口又該如何? 不清楚,問戶政單位吧 3、甲男 和 乙女 兩方堅持 A子監護權,請問這適用民法?兩岸法?移民法?國際法? 何種來判決? 依兩岸人民關係修例---子女設籍大陸是依大陸的法律規定... 第 57 條 父母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 關係,依子女設籍地區之規定。 第 58 條 受監護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監護,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受監護人在 臺灣地區有居所者,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