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的計算

Home Home
引用 | 編輯 BoBo飛天
2013-05-04 14:28
樓主
推文 x0
1.丙因為甲營業之需,給60萬元予甲。

2.甲私下與丙借款60萬元。

3.丙死後留有100萬之遺產,繼承人有甲、乙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kino
2013-05-04 16:27
1樓
  
題目涉及1172的扣還及1173的歸扣
就扣還部分沒有爭議,
歸扣部分有超過應繼分總額,不必返還及須返還二種意見
通說是不必返還...

     90,台上,2460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所謂扣除權之行使,係將扣除義務人在繼承開始前
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之贈與財產,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中,
於分割遺產時,由該扣除義務人之應繼分中扣除,倘扣除之結果,扣除義務人所受贈
與價額超過其應繼分額時,固不得再受遺產之分配,但亦無庸返還其超過部分之價額

惟借款與營業贈與分開...可認為歸扣部分並未超過應繼分總額,而就扣還部分,應返還10萬

獻花 x2
引用 | 編輯 BoBo飛天
2013-05-04 16:55
2樓
  
謝謝K大的說明,清楚明瞭 表情

獻花 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