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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迪沃爾
2013-04-18 14:57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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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債務人小夫對於紀安的十五萬元借款,已罹十五年消滅時效,而因此得依免還抗辯權。但在庭上,小夫應不知法律,而不完全曉得自己可以行使125,而只是不斷地說自己當年沒有借那麼多。那法官應該怎麼辦呢? 可以行使闡明權,跟小夫說,你可以主張125條的時效抗辯嗎?2. 公司可以依184第一項前段主張自己的「名譽權」受損嗎? 3. 某甲以A外商公司在台分公司經理人身分,向乙承租辦公室,言明:「將來要做為A外商辦公室之用」。簽訂資賃契約之後,假遲遲未繳租金, 且經查該A外商公司既未經認許,又未在台設置代表人辦事處。 試問: A外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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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13-04-18 20:4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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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於處分權主義與辯論主義,法官不能幫當事人主張權利,故有消滅時效情形,若非當事人對此提出疑異,不能行使闡明權
2.184是財產上損害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名譽權用184+195,惟實務認為法人不會有精神痛苦可言,所以登報道歉已足 (62台上2806) 3.A公司可主張無權代理110,由甲自行負責... 4.以188而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公司已經是債務人 5.免除是單獨行為,為債權的拋棄... 依形成權定義:依權利人一方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由定義上來講,似乎符合...但翻閱施啟揚,王澤鑑民總,在講形成權的部分,沒有舉到免除...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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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3-04-18 22:37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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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適用224:
假設公司原來對他人即有債權10萬元,但是只派小可去收9萬元,小可改成收10萬元(多收原來公司要他收的1萬元),那麼當他人給10萬元小可時,他人對公司已發生原來債務清償的效果,只是公司得向小可請求返還1萬元而已。 假設公司原來對他人只有10萬元債權,小可改成11萬元,此時就有侵權行為跟非債清償的不當得利的可能,不過該侵權行為究竟是存在於公司跟他人之間還是只有小可跟他人之間,要視是否屬執行職務而定 www.eyebook.com.tw/Articles_HotEventsAnalyzing.aspx?ArticleUID=906c2b87-3373-4a8f-a2f4-a1634c83aaae 另外不用代理解本題的原因是小可並沒有代理公司跟他人定立任何(負擔行為)債權契約,而是成為公司的使用人而已,公司並沒授與代理權給小可,對方也沒有以為小可代理了公司而訂立任何契約! 以上僅供參考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