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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198811
2012-12-28 21:41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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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is03
2012-12-28 22:4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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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有關"中止未遂",分析如下:
1甲將以帶至橋之行為,已構成302條妨礙自由罪: 雖然乙有掙扎,但甲之行為"足以妨礙乙任意離去",故以著手實行!但尚未到達特定處所【橋上】,而被警察所阻,故屬未遂! 2.而甲之所以未將乙帶到橋上,乃因外力受阻,並非因已意中止該行為,屬於【即使我願,我亦不能】之主觀要件。 3.故甲應成立302條第2項妨礙自由罪之普通未遂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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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198811
2012-12-30 10:13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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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is03
2012-12-31 23:31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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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之認定,需以該行為是否已"著手實行",又此行為是否已著手實行,又要回歸到處罰未遂之目的!故兩者間是相互牽連的!
1.處罰未遂之目的: 不論是客觀未遂、主觀未遂論、或印象理論,都是以該行為具有"高度發生結果之可能 ~也就是為險性"而有處罰的必要!簡單說,就是處罰此具有"為險性"的行為! 2.什麼樣的行為具備為險性: 也就是該行為到達"高度發生結果之可能"時,即代表該行為已具備"危險性",即認定此 行為達到"著手時行"階段,如未發生結果,即認定為"未遂"! 至於如何認定該行為達到"危險狀態",也就是否已"著手時行",此時就會有:形式客觀 說、實質客觀說、主客觀混合理論!~但不論哪一說,都是以該行為有無"發生犯罪結 果之危險性",來判斷是否著手! 3.本題中,是已對行動自由達到形式客觀抑制任意離去之狀態,即對於302條達到著手實 行;但是 該行為對於生命法益,不管是形式客觀說、實質客觀說、主客觀混合理論,均尚無達 到侵害生命法益之可能【都還沒拖到橋上,怎麼把人推下橋?】~只能論殺人罪之"預 備犯"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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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anko
2013-01-01 12:02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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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乙帶至橋之行為」<===這樣也行該當302?(應該會在超法規阻卻掉掉
甲已經將乙帶到橋上了阿!如你所說,怎麼未遂呢? 應該看甲的主觀意思,因題意不明無法判斷(那甲逼乙去理髮,是否也該當302) 個人想法是 1.甲聲言將乙推下橋之行為,成立305 客觀上,甲對乙將來惡害之告知,造成乙生命上之危險而產生心生畏懼 主觀上,甲對恐嚇危安之事實有認知,並決意為之具有恐嚇之故意 2.甲為乙之母親,可否用子女懲戒權阻卻違法? 依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這是一個容許的規範,也是容許的理由,但須符合一定要件。 客觀要件: 2.1、足夠之懲戒或教育之理由:例如父親太忙,無暇管教子女,又怕小孩變壞,便規定每週打小孩七次。因無足夠之懲戒理由,不可阻卻違法。 2.2、適當之懲戒:例如小孩偷東西,屢教不聽,切斷其手指,已超過適當的程度。 主觀要件:基於教育之目的。 2.3然,客觀上甲因乙學習上不學好,而恐嚇欲將其推向橋下之行為,無足夠之懲貳之理由,且超過適當懲戒之範圍。 3.而甲無任何阻卻罪責之事由。 4.成立305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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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天
2013-01-29 23:01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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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言欲將其推落橋下 但乙子在掙扎時」
為何只是講說要推下去,乙子就要掙扎?? 題目中間是否有少?? 而且舉例來說,如果A恐嚇說要打B,然後也真的動手打了,這樣子應該就只會構成傷害罪,而不會構成305才對。 如果乙真的有動手推乙子,就要討論乙主觀上的犯意,到底是305的犯意、殺人的犯意還是強制罪的犯意。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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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ai1
2013-01-30 16:05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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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女見正讀國中的乙子不學好 大為失望 一日盛怒之下將其帶至橋上
聲言欲將其推落橋下 但乙子在掙扎時為路過的警察丙所阻 某丙講其母子帶回警局處理 請問甲的刑責為何 試論: 依照社會經驗 為子失望不會殺之 失望的一大堆 殺子的沒有半個 個人認為主觀上無殺人犯意 非殺人罪 強制罪? 客觀上很難完成 一個婦女能對國中男生強暴 脅迫? 反過來還有可能 最多就是恐嚇危安罪 還是得依照社會經驗 這種恐嚇在教育上都有啦[快吃飯 不然打死妳 再偷錢我打斷你手腳 再打電動我戳瞎你眼睛等等] 程度上該不該論罪 可不可以阻卻違法罷了 個人認為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秩序 大家都這樣 沒人因為教育真的傷害自己孩子的 沒有實質的違法性 不應繩之以法 結論: 無罪 或依照家暴法相關規定處置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