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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es0325
2012-12-28 11:25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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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严
2012-12-29 01:28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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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被继承人生前时债权人得依244条撤销之
而于被继承人死亡后,为了保障继承人 的确修法后已改采概括继承限定责任 而除依1148之1及1173条似无其余救济管道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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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es0325
2013-01-17 12:02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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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56条 继承人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 第1158条 继承人在前条所定之一定期限内,不得对于被继承人之任何债权人偿还债务。 第1160条 继承人非依前条规定偿还债务后,不得对受遗赠人交付遗赠。 第1161条 继承人违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致被继承人 之债权人受有损害者,应负赔偿之责。 ----------------------- 如果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在三个月内陈报法院,是属于遇有债权出面要怎么办?还可以陈报法院清算吗?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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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2013-01-22 23:26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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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板大 提的问题真是考倒我了
如果被继承人是恶意留下债务 并于生前为赠与继承人 记得民法上好像有继承人须继承被继承人之恶意之相关例子 好像用于恶意占有土地 于发生死亡时 ;其继承人继承时得一并继承被继承人之恶意(本例子是用于时效完成) 不过 应可类推于板大的问题 另外;如果被继承人如果将其所借贷金钱 赠与于继承人之分居 或营业 或结婚 应将该金额算入遗产 而将其纳入遗产清册向法院陈报 债权人在去法院陈报债权 而受清偿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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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es0325
2013-01-28 17:28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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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条生前特别赠与的分居营业结婚
归扣还会要继承人吐出来还债吗? 还是只有 1148-1条的两年前赠与的财产才会被要求吐出来还债 另外 第1156条 继承人于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 是否修法改为 继承人于知悉被继承人有债务之时起三个月内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 因为改成概括继承限定责任 没债务或不知有债务就自行清算也方便许多 大多数人也没向法院声请清算的观念 为了避免多年后才陆续跑出债权人讨钱 正确观念仍是采法院清算较有保障 遇到首宗讨债就要向法院声请清算 避免后续的麻烦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