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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12-26 21:51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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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指"導因果關係一題---->應該是錯別字(錯誤的習慣,會是致命傷)
再者~ 樓主大你用指導~ 太~~太嚴重了~ 用"請教"或"請問"抑或"討論"即可,指導大概也是野獸級的才有資格 所以~ 標題下的太沉重~~ 不才資格不符~ 客觀"歸責" 應該也是錯別字~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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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is03
2012-12-28 22:28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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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個人淺見:
1.首先判斷是【作為犯】或【不作為犯】: 本題中,甲是違規停車,此違規行為,是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如果能適時將車開 走,將有效排除風險之發生;然甲對此行為,卻消極容任不予移走,導致事後乙撞成重 傷,故乃積極創造法所不許之風險,故屬作為犯 2.以一般事後第三人為斷: 半夜在小巷騎車,最容易出車禍,並且還逆向,亦屬積極創造法所不許之風險,並且【風險業已實現】,其因果歷程並無重大偏異 3.過失重傷罪之構成要件效力範圍,是避免行為人因違反注意義務,導致他人傷亡,甲之違規行為亦在此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故甲之行為與乙之重傷,有因果關係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