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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12-12-18 22:0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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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了未遂=27I條的已意中止=能繼續犯罪行為,但不願繼續,例,槍口瞄準未扣板機
既了未遂=27I條的防止結果不發生=例,殺傷人後叫救護車,人得救...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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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12-12-18 22:41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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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站遠處慈槍射乙 乙乃屹立不搖 甲以為沒有擊中而離開 事實上乙以重擔隨時可能死亡 被路人獲救為啥他又寫未了未遂
因為有加入構成要件錯誤因素,甲著手,但對擊中乙的事實發生錯誤,即於當時甲可以選擇補刀殺 死乙,而甲雖能繼續犯罪行為,但沒有繼續,就未了未遂了 於甲沒有錯誤情形,即甲知道擊中乙了,沒有錯誤問題,且甲不符27I,II之中止犯要件,就只有25I未遂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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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is03
2012-12-19 00:09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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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淺見:
1.不論既了、未了未遂,都是中止未遂,都已著手實行,但都"未生結果",只不過兩者之區別,在於"行為是否已完成",如已完成,即為"既了未遂",就負有"更積極"的防果義務! 2.但是如何區別"行為是否已完成"呢? 以該行為人的主觀予以判斷,處罰未遂犯之目的,在於其行為所生之侵害危險性,如行為人主觀放棄為其行為,則該行為危險性必然降低,故行為人之主觀與侵害危險性之高低,必然有密切關聯! 但是須以行為何時之"主觀",來判斷行為人"放棄其行為"或"認知該行為已完成"? (1)計畫觀測理論: 以行為人是否認知已完成預定計畫的行為來判斷,本題中,甲已認知完成開槍射擊的行為,即已完成預定計畫的行為,故屬"既了未遂"! (2)中止臨界理論: 是以行為終了前,此侵害行為是否密接於構成要件結果之發生,並且行為人對於該行為對於發生侵害結果之危險性有無認知,兩者均需具備,始為既了未遂! 本題中,甲開槍行為,的確密接於死亡結果之發生,但甲對於開槍行為造成死亡結果之危險性"並無認知,因為甲以為未射中而離開",故不符該理論,應屬"未了未遂"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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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下龍也
2012-12-19 01:11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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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開槍行為,的確密接於死亡結果之發生,但甲對於開槍行為造成死亡結果之危險性"並無認知,因為甲以為未射中而離開",故不符該理論,應屬"未了未遂"
因為 結果只要不發生~ 不管是否 出自於 犯罪行為人之本意去防止的~ 都會成立中止犯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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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嚴
2012-12-21 13:23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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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之要件有四 1.犯罪未既遂(已著手,然犯罪結果未發生) 2.己意終止(法蘭克公式,即使我能,我亦不願) 3中止行為(既了未遂、未了未遂) 4因果關係
既了未遂及未了未遂之判定通說以行為人主觀上認知為準 若實際上已達即使行為人放棄犯罪行為,若無他行為介入,則該危險會直接導致犯罪結果 之發生,惟行為能主觀上認為未達此一階段,則仍屬未了未遂。 然該情形仍無中止犯之適用,茲因本案犯罪結果若事後未發生,必然與中止行為無因果關係。 若行為人主觀上認屬既了未遂,而已為必要積極之中止行為,惟與行為之不發生欠缺因果關係,則此時有準中止犯之討論。 酌見,供參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