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難之衡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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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onkonme
2012-12-12 21:27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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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重傷急診,醫生乙為了救甲,要求護士丙捐血給甲,因丙有稀有陰性血型,
丙拒絕了,乙乃強至丙輸血給甲(當時唯一之救生方法),甲因而獲救,但丙提起告訴,問醫生之刑責?

(一)強制罪
1.構成要件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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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小嚴
2012-12-13 12:46
1樓
  
對於攻擊型緊急避難所保護之法益須明顯大於所犧牲之法益

就強制罪而言
其保護法益為被害人意思決定之自由
故有關人性尊嚴
又人性尊嚴之位階約與重大身體法益同
是以生命法益非顯然高於人性尊嚴
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就傷害罪而言
保護法益為身體之完整性
不涉及意思自由
故無人尊嚴問題
復因生命法益顯然大於一般身體法益
故可主張緊急避難

個人淺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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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rmychin
2012-12-13 13:14
2樓
  
(一)強制罪
(302)指的是身體活動自主性限制
(304)指的是單純意思自主的決定限制(通常用於猥褻、性交)

以他法私行拘禁剝奪他人行動輸血行為
人性尊嚴>應該屬於302的加重版296
應該不至於是此條他本意是基於人道立場要救他人

31年上1664號判例
所指以不仁道相待就可使用296

當時為了救人生命應該是最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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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2-12-13 23:45
3樓
  
沒錯~~這涉及身體法益+自由法益(意思活動與意思形成)vs生命法益的比較!!
不好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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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francis03
2012-12-14 00:44
4樓
  
個人淺見:
1.如果沒猜錯,你應該是上鄭闕老師的刑法!
2.人性尊嚴與意思決定之自由、身體完整性"無關"!
  本題是強調:
  人性尊嚴是一個人"內在精神所在",沒有人性尊嚴,就算有生命、身體、自由,那跟豬
  狗沒有兩樣!
 
  所以人性尊嚴在學者眼中,是比一切法益更為重要!本題中,乙侵害丙的身體、自由法益,看似"比生命法益輕微",但是若再加上人性尊嚴,生命法益根本沒得比!故不符"保全優越性",而為"避難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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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onkonme
2012-12-14 14:47
5樓
  
下面是引用 小嚴 於 2012-12-13 12: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對於攻擊型緊急避難所保護之法益須明顯大於所犧牲之法益

就強制罪而言
其保護法益為被害人意思決定之自由
故有關人性尊嚴
又人性尊嚴之位階約與重大身體法益同
是以生命法益非顯然高於人性尊嚴
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就傷害罪而言
保護法益為身體之完整性
不涉及意思自由
故無人尊嚴問題
復因生命法益顯然大於一般身體法益
故可主張緊急避難

個人淺見...供參考

我本來也是跟這位前輩想法一樣
不過其他前輩認為傷害罪也需要討論人性尊嚴
所以強制和傷害兩罪都可主張阻卻違法?!

再請教各位前輩
強制罪和傷害罪的討論先後有一定順序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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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2-12-17 23:48
6樓
  
............
此題樓上大大門似乎都把重心放置於違法性
故而著重於救助危難者之生命法益與被予以強制或傷害之防禦避難行為人之尊嚴衡量~
當然他人之人性尊嚴是不容抹滅,而非人性尊嚴定凌駕於生命法益,若沒生命哪來人性尊嚴~
不自由毋寧死~ 是口號   不適合實踐~ 工作職場多少次的尊嚴被踐踏~ 還不是忍氣吞聲~
電影"為愛朗讀" 是標準為尊嚴而死~
此題重點在於阻卻罪責~   請自參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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