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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2012-11-05 21:58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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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66I
1.非主物成分,表示与主物是可以分离的 2.常助主物效用,意即从物是以经济目的来辅助主物的,而不是拿来单独使用 3.同属一人 4.例外-交易上有特别习惯 区分实益:66II,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 1.土地.房屋 皆独立之物,且可不同属于一人 2.汽车.车库 汽车主物,车库可以是主物也可以是附属建筑物 3.铅笔.铅笔盒 各为独立之物,例如买铅笔不会送笔盒,且可不同属一人 其他自己推论...... 4.录影机.遥控器 5.汽车.汽车引擎 6.眼镜.眼镜盒 7.汽车.备胎 8.电视.遥控器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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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3-04-29 22:58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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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练一下~ 刚刚看完 法绪这部分@@ 看完这一次撑到考上^^ 呵呵
太久没看都忘光光 上次考错10题 cow~ 幸好英文猜对13题 呵呵~ 68ll 之立法理由:维护物之经济利用价值,避免分属两人而减少其效力 5.汽车.汽车引擎 当然不是主从关系 6.眼镜.眼镜盒 是 7.汽车.备胎 是,但轮子就不是,因为买车一定有轮子 8.电视.遥控器 是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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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13-04-30 23:10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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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房屋
从物是非属于主物之成份,而常助主物之效用者。 房屋并非土地的一部分,实际上土地跟房屋也常常单独起作用,交易习惯或是使用上也可以分开运作,因此房屋并非土地的从物。而是两个主物。 2.汽车.车库 买车不会附带车库 买车库也不会附带车 有车的人未必有车库 这两者是独立进行,也没有特殊交易习惯一定要绑在一起 车库可以助车之效用,但没有车库,车子的效用也不受影响。 3.铅笔.铅笔盒 同上,两个主物。 4.录影机.遥控器 买录影机一定会附带遥控器。 而遥控器非录影机的成份,但通常遥控器搭配录影机会同属同一个人,而遥控器的使用助于录影机之效用,故遥控器属于录影机之从物。 5.汽车.汽车引擎 汽车要是没有引擎.....这....实在是难以想像。 但是引擎虽然常助汽车之效用 不过引擎不是汽车的成份吗? 一台车没有引擎还叫做车吗? 如果没有引擎,不要说帮助车子(主物)的效用,这车子根本无法有「车子」的作用吧! 所以引擎并非汽车的从物,而是汽车的成份。 6.眼镜.眼镜盒 眼镜盒非眼镜之成份(没有眼镜盒,眼镜的效用不受影响)。但眼镜盒经常与眼镜搭配,助于眼镜之效用,也经常同属同一人。交易习惯上去配眼镜也一定会附带眼镜盒一个。因此眼镜盒是眼镜的从物。 7.汽车.备胎 同上逻辑。可是如果题目是问轮胎,那轮胎就不是汽车的从物,而是成份啰!(逻辑同第5题) 8.电视.遥控器 同第4题 希望有帮助到你,请参考~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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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61825008
2013-05-06 21:24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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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要是没有引擎.....这....实在是难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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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61825008
2013-05-06 22:02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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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引擎不是汽车的成份吗?
一台车没有引擎还叫做车吗?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