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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009152
2012-08-14 02:26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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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所有之土地達20餘年,甲得為如何之主張?(A)甲無權占有,不得對乙主張任何權利 (B)甲滿足時效取得要件,當然成為地上權人 (C)甲滿足時效取得要件,得請求登記為地上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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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2-08-14 19:47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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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民法772準用769,甲滿足時效取得之要件,依實務見解,只能依法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而不是當然有地上權。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 ,亦同。 2.罪刑法定主義是禁止類推適用而擴張原來法律規範的範圍入人於罪,使人民受不利的處罰!從而在若讓行為人有利的條件下當然沒必要禁止類推適用,反而於此在追求規範目的及填補法律漏洞的要求下,依法應該要類推適用以維人民的基本權利(避免過度禁止)! 比如在阻卻違法、阻卻有責性的事由、法律效果等等都不禁止類推適用。 僅供參考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