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事..法緒2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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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C0009152
2012-08-14 02:26
樓主
推文 x0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所有之土地達20餘年,甲得為如何之主張?
(A)甲無權占有,不得對乙主張任何權利
(B)甲滿足時效取得要件,當然成為地上權人
(C)甲滿足時效取得要件,得請求登記為地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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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kino
2012-08-14 18:01
1樓
  
1.833-1條

2.罪刑法定原則,禁止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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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2-08-14 19:47
2樓
  
1.依據民法772準用769,甲滿足時效取得之要件,依實務見解,只能依法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而不是當然有地上權。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第 772 條 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之不動產
,亦同。


2.罪刑法定主義是禁止類推適用而擴張原來法律規範的範圍入人於罪,使人民受不利的處罰!從而在若讓行為人有利的條件下當然沒必要禁止類推適用,反而於此在追求規範目的及填補法律漏洞的要求下,依法應該要類推適用以維人民的基本權利(避免過度禁止)!

比如在阻卻違法、阻卻有責性的事由、法律效果等等都不禁止類推適用。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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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2-08-16 07:38
3樓
  
就像是一個數軸的兩端,一端是要科罰論刑,則完全要法定.但另一端是無罪或有利時,則可以類推適用有利的.若是如此的話,那罪刑法定的說明要再明確一些.管見,罪刑法定是在罪的認定上必須證據嚴格的去認定法定構成要件事實,才能有罪判決.但在此範圍外,則自然不受罪刑法定之限制.所以,有利的不必罪刑法定,可以類推的說法,在某些方面可以是文字語言的簡便說明,但恐非罪刑法定的原則.而是指罪刑法定原則的反推,落在不是罪刑法定的情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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