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民法選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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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happygirl66
2012-06-12 19:34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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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積欠乙100萬元債務,為避免遭乙強制執行,與丙通謀將其所有之房地為丙設定抵押權,請問下列何者為非?】
a 系爭抵押權設定無效b 系爭抵押權設定行為效力未定
c 乙得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丙塗銷登記
d 乙得行行使代位權,待甲請求丙塗銷登記

答 B
其無效不是不能對抗善義第三人嗎

抵押權是否有效呢?
四個選項都不是很懂,不知怎麼挑

2.
民法 第二百九十八條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
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這條是什麼意思呀,看不是很懂?

3.
甲向乙借款100萬元,利息每月500元,約定一年後連本帶利返還,一年後甲僅能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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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我愛布布
2012-06-15 21:15
1樓
  
4.
甲向乙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租期為三十年。試問下列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若甲出賣房屋時,乙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此基地租賃契約有效若乙出賣基地時,甲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d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該移轉登記絕對無效
答: d
請問d那裡錯了呢??


第 426-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
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
先承買權人。


so非為無效
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人
(有優先承買權人不反對的話>>例如他不想買,那就有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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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我愛布布
2012-06-15 21:17
2樓
  
5.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關於此項解釋何者錯誤..

A 違反此規定,租賃契約無效

不然是會如何呢??


第 449 條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20年以內還是有效(不是無效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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