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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6-11 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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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 判 字第 1194 號 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惟該項規定係因確認訴 訟具有補充性所加以規定,故如當事人已對同事件提起撤銷訴訟,業經行 政法院認為該事件非屬行政處分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當事人對同一事件 始依行政法院之見解而提起確認訴訟,嗣因本院統一見解認為此種事件仍 應提起撤銷訴訟救濟。此種因當事人曾以撤銷訴訟提起救濟不為行政法院 准許後,始提起確認訴訟,尚難認其提起確認訴訟有違確認訴訟補充性原 則,而予允許,亦即不得將行政法院見解不一致之不利益,加諸於當事人 ,而使當事人喪失行政訴訟救濟途徑。 100 年 判 字第 1278 號 基於行政法院之完全審查權,行政法院得就行政行為之是否違法予以審查 ,苟訴願決定之法律見解與法有違,行政法院不得未加審查,即逕認違背 訴願決定意旨所作成之行政處分為違誤。 100 年 裁 字第 1904 號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 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自然 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 訴願。」「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 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撤銷訴訟。」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第 18 條及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準此,行政處分相對人以外之利害關係第三人,主 觀上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亦得依上開法條提起 訴願及撤銷訴訟。而所謂利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應就「法律保 護對象及規範目的」等因素為綜合判斷。亦即,如法律已明確規定特定人 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 機關為一定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疑義; 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 、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 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理由意旨參照) 抗告人等鄰近地區居 民,就系爭更新計畫案之建築設計與鄰近地區建物能否調和?是否可能造 成鄰損災情?是否有礙其居住環境品質?似難謂無法律上利害關係。 100 年 裁 字第 1962 號 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第 73 條第 1 項係規定,送達,於 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且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 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 之接收郵件人員,故如經大廈管理員以受雇人身分簽名時,應可認已生合 法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效果。 100 年 判 字第 1451 號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2 條係主管機關為達環境影響評估法規範之管制目的 ,以處罰鍰之行政處分,或由主管機關逕命或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 開發單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之不利益行政處分,該行政處分對外直接發生 法律規制效力,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並非僅即時發生事實效 力之事實行為,是以若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所申請主管機關疏於執行之具 體內容,係請求為該法第 22 條規定之行政行為者,應係請求主管機關為 行政處分,並非事實行為。 100 年 判 字第 1708 號 所謂依法行政原則,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4 條之規定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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