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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na ben
2012-06-08 21:31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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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69: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又民法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於己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4195號判例則認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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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2-06-09 13:57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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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72:於所有權以外
否則769的立法意旨就遭到破壞。 Q2 當然不可以!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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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na ben
2012-07-04 16:31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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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問一下,"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與"於己登記之不動產,亦同"這兩種似乎是不同的,也就是"於己登記之不動產",亦同是與前面所有樣是分開的要件.
謝謝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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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2-07-04 20:58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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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小的不太明白您的意思 所以就大略把772的適用說明一下
1.關於不動產要因民法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所有權人,一定要未登記的不動產才可以。 2.如果非請求登記所有權人而是依民法時效取得請求登記為其他財產權人,比如是地上權人,則不論是已登記或是未登記的不動產都可以。 772跟769 770條不動產的規定大致規律如上。 僅供參考 如有不明歡迎討論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