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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lin
2012-06-01 18:56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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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版友行政裁量的適當性和合法性如何區分 有沒有可能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不適當但是合法 例如個案情形符合法條構成要件 行政機關法律效果的裁量權有A B C 三個選項 如果行政機關合義務裁量應該選 B 可是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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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2-06-01 21:3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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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級訴願機關是不是可以撤銷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裁量
可以 法律依據為訴願法第1、2、80~83條,但注意79第3項僅能合法性審查。 2.裁量不當的很容易發生,因為人不是神,判斷選擇決策時候因為資訊不足,很容易發生錯誤,比如考試,你寫的答案明明是德國最優秀教授的見解而且已經成為主流見解,可是老師就是不知道,還以為你瞎扯,給了你低分。 在此他不是不裁量,而是裁錯了! 所謂裁量怠惰不是少考慮幾個因素,而是根本不考量,一律用同1種方式處理。 3.行政法院只能做合法性的審查,不能做適當性的判斷,因為適不適當很難僅靠法律完整判斷出來的,然而行政法院必須依據法律來審判,所以她不適合作適當性的審查。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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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6-01 21:54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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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前一篇有提到你手邊是舊資料~
不才建議可以上網去買林清的行政法書籍(架構編排比較完整)(或補習班問舊書堆幾折出售) 這裡有些分享資料也可參考~ 關於行政裁量~以下內容是筆記資料 裁量與司法審查 除因裁量瑕疵之情形,已影響裁量處分之合法性外,行政法院不予審查,蓋法律既許可行政機關有選擇或判斷自由,則其所作成之處置,在法律上之評價均屬相同,僅發生適當與否問題。 換言之,行政法院對裁量處份僅有裁量瑕疵之情形時,得予撤銷。行政訴訟法第201條規定,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銷。 ◎若符合構成要件事實存在時,行政機關於法律授權範圍內,自得依據個別之具體情況,斟酌決定法律效果是否發生或如何發生,其所決定之行為,縱有不合目的之情形,僅構成不當之處分,故只可以透過訴願救濟程序由上級機關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若已違背法律授權之目的,或超越授權之範圍,此時即構成裁量瑕疵情形,應受違法評價,行政法院便得以介入審查。 ◎行政裁量行為若屬不當行為,仍得由裁量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依職權予以改正,或由人民依法提起訴願,請求訴願機關撤銷之。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