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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hk701213
2012-05-30 19:5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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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故意或過失 所以是過失賠償 第三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個才是無過失主義 國賠是國家賠了人民 之後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就算公務員無過失 國家還是要賠人民 但這跟題目問的無關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