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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緯先生
2012-05-28 22:37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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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老師說 28條共同正犯 由實施改為實行 等於排除了 預備 陰謀共同正犯,所以著手實行前都還不算是共同正犯,因此也就沒有共犯脫離的問題===>這個老師基本上共犯脫離理論簡單帶過而已 ,他說是這日派見解(少數說?)今天另一個老師說是要以著手前後來區分,著手實行前欲脫離的話用共犯脫離 如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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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5-28 23:36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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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淺見~
中此犯---->不用說大家都知道~ 講了會被笑 先自笑呵呵~(事實上忘了@@") 共犯脫離~ 是用著手前、著手後 或許你會認為著手後用中指犯就好了~但終止犯前提要未遂,若既遂呢?? 還是堅持中指犯??(哇~~ 不小心發現原來中指犯=中止犯 呵呵~ 蠻好記的@@") 以上亂說~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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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真裏修
2012-05-29 21:20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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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
第一個老師說的前提是:共犯中,「無一人行為達著手」階段 第二個老師說的前提是:共犯中,「有人行為已達著手」階段 如是這樣,應該是不矛盾的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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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5-30 12:15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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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阿緯先生 於 2012-05-28 22:37 發表的 共犯脫離讓我頭昏腦脹了:不才看法~ 既然樓主大你已知這是日說見解,在國內是少數說~所以你也可以不要去理會(就著手前脫離問題) 至於著手後脫離或中指犯問題~ 若未遂當然用中指犯,若心有餘力再論脫離問題;若既遂(看題目所示~ 若依題目明顯在說明共同正犯著手後其一人有脫離之適用時)擺明在教你說明著手後且既遂無中指犯適用,此時就需要檢討脫離。 以上亂說~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