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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腿
2012-05-26 19:43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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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見網路拍賣網站興起,即與嫻熟電腦運作之乙同謀,由甲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乙負責瀏覽網路上各大拍賣網站之交易訊息,嗣選定由某丙刊登欲出售價值伍萬元之 中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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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2-05-26 20:5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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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359
有可能成立 其他好像都不太需要檢討(339-3的要件是不正方法,猜到正確的密碼,似乎不能認為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 以上僅供參考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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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5-26 21:47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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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來亂滴~
甲乙對丙 358 359 甲乙對得標者 339 另對339-3 @@" 對電腦詐欺罪--->這應該是超級有錢駭客 @@" 對電腦相關設備以不正指令(虛偽資料),製作財產權之變更,取得他人的財產。 有這樣能力的人是真正從事金融業@@" 跟雨衣大盜等級不同 呵呵~ 以上亂說滴~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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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爐主出馬啦
2012-05-27 01:12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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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成立339-3的主因,就是因為非屬【不正方法】
此不正方法,必須是以【逾越該電腦之使用方式,而與該電腦接觸~~使電腦上當受 騙!】,但是【猜密碼】還是【符合該電腦之使用方式~~~還是一個字、一個字打進 去】,所以不符和【不正方法】!~~~但是會成立358! 2.同時成立359、210: 因為359是保障一般人使用電腦的安全性,而210是保障文書性用性! 3.原則上得標者並非是受害者!因為得標者一匯錢,即以履行其債務,對其債權並不影響!但是對丙是成立【竊盜罪】!詐欺罪適用的前提,必須是雙方是在【合意交易】之下,因一方【行使詐術】,而使雙方的交易地位【不對等】!但甲、乙並不是基於【合意交易】行使詐術,而是【未受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變更丙的帳號,破壞丙對交易財產取得的可能性!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