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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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雞腿
2012-05-26 19:43
樓主
推文 x0
甲見網路拍賣網站興起,即與嫻熟電腦運作之乙同謀,由甲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乙
負責瀏覽網路上各大拍賣網站之交易訊息,嗣選定由某丙刊登欲出售價值伍萬元之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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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uciferydog
2012-05-26 20:58
1樓
  
210 359
有可能成立

其他好像都不太需要檢討(339-3的要件是不正方法,猜到正確的密碼,似乎不能認為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

以上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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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TJQAZ
2012-05-26 21:47
2樓
  
不才來亂滴~

甲乙對丙 358 359
甲乙對得標者 339

另對339-3 @@" 對電腦詐欺罪--->這應該是超級有錢駭客 @@"
對電腦相關設備以不正指令(虛偽資料),製作財產權之變更,取得他人的財產。
有這樣能力的人是真正從事金融業@@" 跟雨衣大盜等級不同   呵呵~

以上亂說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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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本爐主出馬啦
2012-05-27 01:12
3樓
  
1.不成立339-3的主因,就是因為非屬【不正方法】
此不正方法,必須是以【逾越該電腦之使用方式,而與該電腦接觸~~使電腦上當受
騙!】,但是【猜密碼】還是【符合該電腦之使用方式~~~還是一個字、一個字打進
去】,所以不符和【不正方法】!~~~但是會成立358!

2.同時成立359、210:
因為359是保障一般人使用電腦的安全性,而210是保障文書性用性!

3.原則上得標者並非是受害者!因為得標者一匯錢,即以履行其債務,對其債權並不影響!但是對丙是成立【竊盜罪】!詐欺罪適用的前提,必須是雙方是在【合意交易】之下,因一方【行使詐術】,而使雙方的交易地位【不對等】!但甲、乙並不是基於【合意交易】行使詐術,而是【未受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變更丙的帳號,破壞丙對交易財產取得的可能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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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david6490
2012-06-03 23:59
4樓
  
小的認為...
甲乙成立358、359之共同正犯
刑358:「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 → 乙以猜測之密碼登入丙之會員帳號 取得某丙帳號之存取權限

刑359:「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 竄改為甲提供之金融機構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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