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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yong7474
2012-05-14 22:17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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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一日路過街頭,看到小混混A.B兩人正以球棒毆打被害人C, 雖有救人之意但手無縛雞之力, 遂以圍魏救趙之計打破A.B停放路邊車輛之玻璃 A.B兩人見狀乃拋下被害人C追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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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suke520
2012-05-15 08:03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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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題意很明顯甲是為了救人之意嚕!
所以可以討論阻卻違法性的事由! 請翻閱法條第24條的內容你就可以知道答案了! 至於你第二個疑問我覺得你說錯了! 題目出現"雖有救人之意但手無縛雞之力" 代表甲的主觀上面存在救C的意思阿! 而客觀上面所為的行為是為了救C! 所以是主張緊急避難!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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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2-05-15 20:3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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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可能主張正當防衛(參考林山田刑總)
至於為何不主張緊急避難,是因為主張緊急避難對行為人甲比較不利,如果可以主張正當防衛當然優先主張正當防衛,所以與其說應該主張正當防衛,其實就是說優先主張正當防衛,如果正當防衛不能主張再去討論緊急避難還來得及。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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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yong7474
2012-05-15 22:14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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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2-05-15 23:14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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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要件不同啊
主張緊急避難的要件是比較嚴格的,而當正當防衛情狀發生時因為已經是有現在不法的侵害,在維護法秩序的要求下,行為人的正當防衛行為原則上是只需要符合必要性要件而不必法益衡量的。 比如A準備強制性交B,由於強制性交只是侵害性自主權,如果你主張緊急避難,代表你只能轉嫁相當於該侵害的法益而已。 可是如果主張正當防衛,那B即使因防衛行為在符合最後手段性的原則下而殺死了A(生命權),也是可以阻卻違法的!所以能主張正當防衛的時候當然要優先主張正當防衛啊。 換成日常語言,既然可主張以積極有效的行為排除拒絕別人的侵害,何以還要去主張用消極不得已的方式來躲避危難。 x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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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ngyong7474
2012-05-16 22:10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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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L大的回覆 小弟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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