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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h125be646
2012-03-31 17:57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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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1 21:35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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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 我来乱滴~
分明是两题~ 楼主你骗人~ Q1甲有杀人乙的故意,但正常认知上方糖并无可能杀死人,然其行为发生错误,却还是造成了乙的死亡。 其无知行为与其行为发生错误,对甲而言,甲还是完成杀死乙 甲成立杀人既遂罪~ Q2甲之无知行为引发乙糖尿病急性酮酸中毒、高血糖渗透压非酮性昏迷后死亡。 其无知行为对乙引发病症死亡,虽对甲而言,甲还是完成杀死乙。然其无知行为,就正常认知上并无可能杀死人。 甲无罪~ 以上我乱说~ 呵呵~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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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h125be646
2012-04-02 12:54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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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一半
第一题是某书的问题 第二题是我想到的问题= =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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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2-04-02 13:31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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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T大第2题的答案,
T大的结论,似乎是说甲将方糖加入乙的饮料为杀人罪不能未遂的。(请指正) 但是出现了乙死亡的结果,应该不能论未遂犯,而应论既遂犯。 因此小的认为只有故意杀人罪及过失致死罪可以选。 我选过失致死罪。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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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2 14:38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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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2-04-02 13:31 发表的 : 没有啊~ 大大你误会了~ 我没定调为杀人罪之不能犯--->成罪,但不罚 我的答案是无罪 呵呵~ 过失致死罪?? 我有想过,但甲有提高风险或是创造风险;或者有违客观上注意义务及客观上可预见-->结论好像是没有 既然没有,过失犯就无由成立。 这两题,让我感觉没讨论的重点。因为不知要讨论啥?? 行为人甲之行为都是不能犯之手段不能,但还是发生结果~ 行为与结果之间又无法评价为不具因果关系~ 就第二题倒是可以在因果关系探讨一下 所以我的答案是无罪 呵呵~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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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2 14:49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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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因行为人有恶性的想法,出于无知的行为,所以要论杀人罪?? 不才觉得杀人罪应该比过失致死罪更不可能~ 以上乱说滴~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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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2-04-02 17:40 |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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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仅就第2题讨论,合先述明。
1.T大未定调本题为杀人罪之不能犯,又行为人甲之行为都是不能犯之手段不能。 那甲属于哪一种犯罪分类? 2.T大认为无罪,换言之,T大是认为尚未着手? 因为不能未遂,T大也认为成罪,但不罚。 本题着手之后应该只有既未遂的问题,没有无罪的问题。而且既遂犯才分 的出故意、过失讨论的问题。 小的认为已经着手。 如果已经着手,主观上且有预见其发生,且其发生不违反本意,甚至可能有故意之适 用。 但本题有主客观不一致,所以有过失的检讨余地。 3.T大是认为尚未着手,应该没有故意或过失的讨论了。 故意或过失应该是小的讨论的问题。 就过失而言,小的觉得有过失的结果,但容许小的偷懒一下略过。 我是来乱T大的~~~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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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2 18:20 |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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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2-04-02 17:40 发表的 : 不才举个例子~ 甲相信偏方,认为吃槟榔配啤酒会造成心血管破裂而死亡。一日甲欲杀乙,先请乙吃槟榔后,再拿啤酒给乙喝,然乙因近日工作繁多早已操劳过度,患心血管疾病而不知。乙喝完啤酒血液喷张,终爆管而死亡。 不才把题2当此题看 呵呵~ 此题(瞎掰的) 大大此题就是等你来解的阿 呵呵~ 我早说过我来乱滴~ ------------------ 呵呵~~那大家一起乱~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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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2-04-02 20:10 |
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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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迷信犯,不行不行。
迷信犯要用人类力量无法掌握的米信手段,拿方糖给人吃,大家都做得到。 不是迷信犯。 2.无知行为的着手,对于杀人罪而言,算未着手 既然未着手,只剩下预备跟阴谋犯,那大大要讨论哪一个? 这一题用预备跟阴谋犯讨论,你不怕又被检讨违反罪刑法定,违宪吗?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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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2 21:44 |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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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大大对迷信犯的定义真是棒~ 偏方不是迷信?? 不才的迷信是采广义见解~ 呵呵 那请教~ 吃庙里香烟灰~治病~是信仰还是迷信?? 2.无知行为的着手,对于杀人罪而言,算未着手?? ------>这里我是以通说对着手之定义~去解释。 就不才所举例子~ 那拿槟榔跟拿啤酒给人吃喝,那也算着手?? 看不出有何危害?? 既然未着手,只剩下预备跟阴谋犯,那大大要讨论哪一个? ----->唉又~~ 大大真是厉害~ 既然可以想到这里,不才都忘了。不过忘得好 呵呵~ 这一题用预备跟阴谋犯讨论,你不怕又被检讨违反罪刑法定,违宪吗? ------>呵呵~ 罪刑法定早就被我消化掉~忘光光 违宪?-->我比较怕超过速限...被开罚单 呵呵 大大你现在是论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死罪??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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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2-04-02 22:01 |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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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论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死罪??
T大附耳过来,我偷偷的告诉你: 都不是耶~~~~~ 现在在讨论的只是甲到底着手了没而已耶~~~~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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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2 22:26 |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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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你不是认为过失致死罪?? 大大你知道吗??不才为何会问你这问题?? 因为感觉你~~ 在跟我乱乱来~ 而我呢? 正在等你PO你现在的见解~ 呵呵~ 晚安啰~~ 现在试行新生活运动~~早睡早起 呵呵~ PS.刚刚发现~~ 迷信犯要用人类力量无法掌握的米信手段,拿方糖给人吃,大家都做得到。 不是迷信犯。 ----------->迷信犯:相信或运用无法掌控或难以捉模的力量或方式而为之。 拿方糖给人吃,大家都做得到,不是迷信犯?? ----->那拿针插稻草人,大家也都可以做吧!!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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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2-04-03 13:21 |
1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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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行为,好啊好啊。
但是我不觉得讨论不法行为会比较省时省工。 →俺的看法: 行为是客观面,但是不法行为已经加入评价。因为加入评价所以应该有评价标准。 所以评价不法行为,应该是讨论整个构成要件客观要素是否该当比较有实益。 题2,甲将方糖加入乙的饮料中,是否构成不法行为? 当然不会。从生活经验中,我去买『〤心』饮料也都是『半糖正常冰』,从来店员也没被检察官约谈过。 →以下是俺的想法: 所以,甲将方糖加入乙的饮料中,除行为以外,还要加上乙死亡的结果,以及甲的行为与乙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才能『评价』出甲的行为是否该当杀人罪或过失致死的构成要件。 那俺觉得,甲将方糖加入乙的饮料中造成乙死亡的结果,构成杀人罪或过失致死罪的构成要件客观要素该当。 小乱怡情,大乱增长见闻~~~~~ 来乱的~~~ ps: 迷信犯,小的举例错误,输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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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2-04-03 19:22 |
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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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T大:
不要再乱了,赶快告诉人家正确答案。 这不关我的事, 因为我不知道正确答案,我只有我的答案!!! 不要再乱了啦~~~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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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3 19:48 |
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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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说~ 这题不会在国考出现~ 因为阅卷老师不会这么无聊~~操死自己 @@" 国考一般解答内容有一定范围~ 方便阅卷时,清楚看出来考生的程度。 此题较适合研究入门考~ 随兴发挥~~ 刑法~ 从没标准答案~ 只有看你认同哪一种看法~ 哪一种见解~ 所以不用担心~ 题目只是在帮助思考~~ 大家随兴讨论~ 所以不才答案是看用的地方 呵呵~ 这里~~ 我的答案早说过了~ 至于sierfa大的答案???或许是比较适合答案~ 等sierfa大PO解吧~~ 大大等你喔~~ 呵呵 PS. sierfa大~ 不才会送很漂亮滴花给你的 呵呵~ 真是期待~~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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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2-04-03 20:38 |
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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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的,又把题目丢给我,下次不跟你乱了。
以下为个人看法: Q1.甲以为方糖可以杀人,欲将方糖加入乙的饮料,却误放了有毒化学药剂,乙饮下后死亡。 Q2.甲以为方糖可以杀人,欲将方糖加入乙的饮料,却因乙患有糖尿病,乙饮下后导致急性酮酸中毒、高血糖渗透压非酮性昏迷后死亡。甲如何论处?? 第一题: 主观杀人故意,客观拿有毒化学药剂,结果乙死,有因果关系→所以故意杀人该当 要讨论的是:乙错将方糖误以为可以杀人如何评价? 那是责任阶段要讨论评价的问题,俺认为在犯罪成立时无需减轻或免除罪责。 第二题: 我采因果历程错误的观点。所以用客观归责的角度观察。 甲将方糖加入乙的饮料→创造乙中毒的风险 乙死亡→风险实现 甲应成立过失致死罪。 其他细节部分,留给T大去解答了。 UMBRELLA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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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3 21:08 |
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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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2-04-03 20:38 发表的 : ?? 大大你误会了~ 我没把题目丢给你啊~ 这题我早解了~ 只是解的不好~~ 你有意见吧了~ 还有一点~~ 都是你乱我吧~ 呵呵~ 你自己也有说过~ 有文可爬喔~~ 呵呵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2-04-03 20:38 发表的 :唉又~ 大大你什么 "俺麦啦"---->什么?? 我不会对男的这种事滴~ 你叫破喉咙也没人理你滴~~ 因为你是男滴~ 呵呵 第一题~~看法很荣幸大大差不多多多一二点~ 呵呵~ 第二题~~没跟大大看法一样实属遗憾~ 既然不太一样~~怎会有细节一样~ 大大不用叫 "俺麦啦"~~是男人就要吞下去~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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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anko
2012-04-04 00:11 |
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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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跟T大一样(结果)
Q1是没有争议的271I Q2 我各人认为在因果就过不了了。 客观上甲将方糖放入乙的饮料中之行为,造成乙死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条件因果关系,惟乙死亡之结果是否可归责甲,兹述如下: 依客观归责理论,需制造不受容许之风险,并于此风险实现 又「甲将方糖放入乙的饮料中之行为」应以「客观上第三人知认知」 对将糖放入饮料中之行为应未制造不受容许之风险才是。 除非是甲对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认知会导致乙死亡。 纵使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亦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故甲并未制造不受容许之风险,不成立杀人罪。 我好像是更像来乱的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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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2-04-04 09:21 |
2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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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中,qq大的说法,小的有些疑问?请指导。
1.如果系采依客观归责理论,是否应以客观的事实作为评价基准? 那么,甲对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认知会导致乙死亡,这似乎是以甲的主观认知作为评价标准,似乎与客观归责理论得评价基础不合??? 2.甲有主观杀人故意,这应该没争议。有乙死亡的结果,所以用因果关系讨论。 就算因果关系不成立,仍可能有未遂犯的适用, 在无可归责的因果关系之后,qq大是如何推论到无罪的结果?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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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4 21:59 |
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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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2-04-04 09:21 发表的 : .................... 原来sierfa大喜欢乱乱来~ 而不喜欢来乱~ 甲对乙「患有糖尿病」有特殊认知会导致乙死亡,这似乎是以甲的主观认知作为评价标准。 ---->非也~~ 这句话虽是甲主观认识~ 但亦是众凡夫俗子可认识~ 乃位于一般人之观点评价~ 这就是这题讨论过失致死罪过不了滴原因----->不才看法 如下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2-04-02 14:38 发表的 : 就算因果关系不成立,仍可能有未遂犯的适用??? --->不懂??sierfa大所指?? 因果与手段都是客观要件。未遂是结果并未满足~ 为什么要再论未遂~ 因果关系不在~那过失致死罪客观构成要件并不该当。 sierfa大的问题 还是在乱人 呵呵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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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anko
2012-04-05 00:06 |
2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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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2-04-04 09:21 发表的 :基本上跟T大已经帮我回答了 2.甲有主观杀人故意,这应该没争议。有乙死亡的结果,所以用因果关系讨论。未遂犯因为不想写不能未遂,你们没讨论 因为本案属手段不能 主观有杀人故意,客观上有着手 依旧客观危险、新客观危险、重大无知 不管采那一个学说,甲均属无危险 所以无罪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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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5 11:31 |
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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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于 2012-04-05 00:06 发表的 : 大大你误会了~ sierfa大跟不才我~~有讨论喔(我们两什么都乱~~应该没有少讨论滴 呵呵),就是发现有些问题 如下: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2-04-02 13:31 发表的 :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2-04-02 14:38 发表的 : 重点是~~不能犯依法条文来看,是成罪,但不罚喔,并非无罪。 欢迎加入乱乱来行列~ 呵呵~~伍长是sierfa大 不才是第一位加入滴~ 呵呵~ 有顺序排位~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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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yip2011
2012-04-05 12:31 |
2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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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用「相当因果关系」好像就可以解决了。
所以我认同T大的想法,Q1杀人罪既遂,Q2无罪。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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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rfa
2012-04-05 16:26 |
2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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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有以下意见,提出建议,给大家参考一下。
按小的不成熟的看法,虽然同一个题目,但大家讨论的内容都不一样,所以没有形成交集,像是在各说各话,所以小的已经有点不知道该怎么表达意见。 建议先归纳一下前提: 小的认为第2题应成立刑法第276条过失致死罪。 T大跟QQ大认为应该是刑法271条杀人罪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因果关系不成立) 是不是这个意思???(请指正) 那么是不是先来讨论其中一个论证过程。如此才有可能距焦集中争点。 以下属个人言论自由范围的发言: 这一题是T大引出来的,应该从T大的论证开始讨论。 从T大的解答: 甲之无知行为引发乙糖尿病急性酮酸中毒、高血糖渗透压非酮性昏迷后死亡。 其无知行为对乙引发病症死亡,虽对甲而言,甲还是完成杀死乙。然其无知行为,就正常认知上并无可能杀死人。甲无罪~ T大是不是认为本题为刑法271条杀人罪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因果关系不成立),所以无罪??? ps:如果同意小的意见,请仅对『T大的解答内容』提出意见,并附理由。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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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4-05 17:39 |
2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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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2-04-05 16:26 发表的 : 理由并意见~ 一、参张师之刑总理论与运用~ 刑法之行为:行为除意思、动作外,仍需发生外界一定之结果。故如法益没被侵害或遭到危险、义务没被违反,都非刑法意义之行为。 此题甲拿方糖给乙吃,并无可能造成法益侵害、亦无即将遭受危险、更无法明文之义务违反。 二、相当因果关系---自行参判例 甲给乙吃方糖想要致其于死,其有何违反客观上注意义务??又有何客观上可预见以患有糖尿病可能引发病症而死亡??? 三、客观归责理论---过失犯---自行参该理论 甲给乙吃方糖,有何提高其死亡风险或创造其死亡之风险?? 答案就是没有,因甲根本不知已患糖尿病可能引发病症而亡,立于第三人角度观之,亦难认其有何风险,实质言之,其乃属日常生活中之容许风险~ 既然属容许之风险,何以要将乙之死亡结果要归责于甲~ 四、由不能犯之重大无知之手段不能观之~ 甲拿方糖给乙吃想杀死乙,行为之无知方式,本即不可能造成任何危害,然乙死不符不能犯之规定,盖因不成犯之多余立法瑕疵,造成甲成罪,但不罚??试问,本即无罪,然却假面给予不罚,使其人身留下污点,有何其义?? 五、采类迷信犯观之~ 甲给乙吃方糖欲置其于死地~又非何尝不是无知迷信一种~ 以上都是我乱说滴~( 综合乱说滴,在综合一次 呵呵~) sierfa大~~ 这样可以了吗??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