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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3-22 23:5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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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概念:
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 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依此規定,行政機關乃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所設置,得代表各行政主體為意思表示之組織。所謂「組織」,須有單獨法定地位,固以具備獨立之人員編制及預算為原則。 機關與內部單位判別 有無單獨法規 有無獨立編制與預算 有無印信 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法〉第 9 條:「本行置總裁一人,特任;副總裁二人,簡任,任期均為五年,期滿得續加任命。」 金管會與央行移出獨立機關,改隸屬於行政院,前國策顧問黃天麟指出,這是執政者心態的問題,黃天麟表示,「徒法不足以自行」,過去金管會就算是獨立機關,金管會難道有維持其獨立性嗎?台大經濟系教授林向愷則語重心長地說,希望執政黨不要因為一個人而把體制朝錯誤的方向修改。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行政院組織法,金管會與央行從原本獨立機關移到行政院下,引發社會質疑政治黑手將直接伸入金融機關;黃天麟說,問題不在於金管會與央行到底是不是組織圖中的獨立機關,而是執政者心態,央行與金管會受到法律保障,尤其是央行,在中央銀行法下,就算列為非獨立機關也不會損及其獨立性,不過當然「最好不要這樣」。 黃天麟說,「徒法不足以自行」,重點還是在人身上,執行的人如果不能尊重法律上賦予金管會與央行的獨立性,結果還是一樣;比如金管會成立以來就是獨立機關,但「金管會的主委過去不論是用行政力量起訴或是其他手段,換了幾個?」 台大經濟系教授林向愷進一步指出,金管會是否應列為獨立機關,一直以來有很多討論,英國的金融監理機制就在財政部底下,但央行除穩定匯率外,還管理一個國家外匯存底,各個國家都希望保持央行的獨立性,只是當這樣無上的權力遇上傲慢的總裁,就會導致央行的獨立性受到傷害。 林向愷說,彭總裁現在遇到的問題就是獨立的傲慢,因為馬政府這次在處理金融風暴問題時吃到很大的苦頭,包括二○○八年韓元大貶,台幣到底要不要跟貶?彭總裁始終拒絕其他各方意見,一直到二○○九年才意思性的貶一下,但已來不及,台灣出口、面板業競爭力大為流失,加上央行理監事運作到底如何?怎麼做決策的始終也是個謎,儘管各界都希望央行維持獨立性,但獨立遇到傲慢,也讓央行的獨立性失去支持。 林向愷說,討論央行的獨立性有兩個層面,一個是政策制定的獨立權,另一個是組織運作的獨立權,比如任期受到保障,而這都在央行法的保障內,就算央行移出獨立機關,只要央行法沒有被修改,央行的獨立性還是在,因此,他認為下一個要密切觀察的是央行法的修改,他也衷心呼籲,馬政府不要因人廢事,最終把體制朝錯誤方向修改。 央行︰修法無損獨立性 〔記者范家瑜/台北報導〕關於獨立性問題,央行澄清仍與主要國家的央行一樣,具有高度獨立性,並且引述央行法相關條文,指央行理事會仍具有貨幣、信用與外匯政策事項的決策權,且央行總裁一職非內閣閣員,於行政院院會僅列席等事項,強調央行的獨立性地位。 央行官員強調,央行在台歷經歷任政府首長,對央行在貨幣政策的決定與實際業務運作都予以尊重,並未干預,未來央行會在現行法制與實際業務上的獨立性持續努力,不受行政院組織法修法通過的影響。 民國一百年改制應該是指行政院的組織改造吧!民國一百年行政院部會將從現有的39個精簡為29個。未來內閣部會將包括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及建設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勞動部、農業部、環境資源部等13個部;以及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國家科學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海洋委員會等9個委員會。另外,還有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中央銀行以及國立故宮博物院等4個附屬機關。獨立機關則包括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綜上屬附屬行政機關,非獨立~ 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及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亦屬於直隸總統府的政府機構。 中央研究院---->參上判別為行政機關 我國公法人只有三類: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而我國的「其他公法人」目前只有農田水利會,獨一無二,別無分號。 公營造物理論創始人Otto Mayer的定義,不具權利能力的(nichtrechtsfähige),從屬性的公營造物是指:由行政主體所支配(因此不具法律上之獨立性),由某些物(包括一些設備、設施)及人(指管理機構的成員而言)所共同組成的,用以持續達成某特定公共目的之公法機構。被歸屬到這個公營造物定義之下的有:公立學校、市立圖書館、公立醫院、公立殯儀館,甚至包括執行刑罰的監獄。這樣的公營造物定義,在德國行政法學上造成諸多困擾,主要的原因在於:從外觀上看來,這個定義似乎是在界定一種組織型態;然而,在這個定義之後,Otto Mayer並未說明,這種類型的組織型態在組織法上有何特殊的法律效果,他接下去發展的卻是一種行政作用法上的關係。質言之,視進入公營造物之內的人(「利用人」)與公營造物的關係,為一種特別權力關係(「公營造物利用關係」),以特別權力關係的理論來解決「公營造物利用關係」的問題。我國學者亦多採取這種處理方式。 國史館及故宮博物院是屬文教性營造物 不才來補充~ x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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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窗問拾得
2012-03-26 22:41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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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我國的「其他公法人」現在除了農田水利會以外,還多了"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3/27再補充: 我國第一個行政法人是93年成立(由兩廳院轉型)的"國立中正文化中心"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93年1月20公布)第2條: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教育部。 (當初是和行政法人法草案一起送立法院,沒想到行政法人法草案闖關失敗,直到100年才通過)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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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3-28 00:07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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讚啦~
樓上大大真細心~ 已經給過花了~~ 只好給你個讚~ 以前好像有有聽過的印象~(做夢來滴)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CL/092/CL-C-092-205.htm http://www.wretch.cc/blog/nevergo2far/8249884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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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3-28 00:13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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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以前電腦裡面的~ 不知哪來滴
對錯不知~ 行政法人---補 試比較行政法人與行政機關、私法人不同之處。 本題涉及行政法人與行政機關、私法人不同處之比較,茲就其三者不同之處,分述如下: 行政法人與行政機關不同之處 行政法人與行政機關最大的不同,在於: 1行政法人具有法律上人格的行政主體,而行政機關則不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由於行政法人具 有獨立性,其經營管理能與行政機關必須一致適用法令規範作區隔,採用不同的體制,行政 機關的管理則必須遵守一體適用之法令辦理。 2行政機關是在政府體制內,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行政法人雖是執行特定的公共任務,其經 費來源之一為政府給予補助。 行政法人與私法人不同之處 基本上行政法人與私法人都是法人,但行政法人可以做成行政處分,並且依照行政爭訟制度,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而私法人係屬民間團體,依民法而設置,未涉及公權力的行使,不可提 起訴願、行政訴訟。 綜上所述可知,行政法人與行政機關、私法人並不相同,我國目前僅國立中正文化中心為行政法 人,而學說對於大學是否為行政法人仍存有爭議,隨著行政法人法草案的訂定,未來對此等問題 可獲得解決,且對於行政機關擺脫長年以來之法令束縛與部會首長及議會的綿密監督,開啟企業 化經營,亦具有重要之意義。 -------------- 最近發現領雅幣~~ 這樣方式不錯~~告訴我該睡了 呵呵~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