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53.154.177.178 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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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莫悠
2012-02-16 22:17
樓主
推文 x0
麻煩各位大大 能用白話一點解釋ˊˋ

1.民法153條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2.民法154條
(1)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限。


4.民法178條
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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