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7.93條 (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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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莫悠
2012-02-15 21:44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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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各位大大 能用白話一點解釋ˊˋ
我標紅色的地方 不太懂~"~



1.民法77條
限制行為能力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例如: 12歲兒童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而與人訂定贈與契約,得到一輛腳踏車,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此契約例外的有效。
↑為何成立@@?

2. 被詐欺或脅迫所為意思表示之撤銷不須聲請法院為之,暴力行為、社團總會決議程序違法

3.民法93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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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rundsatz
2012-02-16 01:07
1樓
  
1.
限制行為能力人,是七歲以上,未滿20歲。因為他們的心智尚未成熟,所做的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可能欠缺考慮或超出他能承擔的能力,甚至遇到有心人欺詐拐騙。為避免這樣的情形,法律使這些小朋友說話不能算話,要等到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答應了,才算數。
假如某個小朋友抽中樂透得了十億,然後跟旁邊的朋友說:「我們是好朋友,這個彩卷,就送你吧!」
如果小朋友的意思表示有效,想當然他的父母馬上吐血身亡。
所以法律設定一個保護機制,避免小朋友亂講話累死父母。

但是舉例來說,如果今天是朋友間互相送禮物,還需要雙方父母出來見面談判,然後表示允許嗎?
當然不用啦,因為這是「純獲利益」且和「身份相當」,所以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允許。

可是如果今天有人送10歲的中二生一輛藍寶堅尼,雖然是「純獲利益」但卻不是和「身份相當」
因為他連駕照都不能考,怎麼可能開車?

又或者小朋友打壞古董,被要求賠償二十萬,這並非「純獲利益」所以也要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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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rundsatz
2012-02-16 01:15
2樓
  
2. 是民法92條嗎?
如果某個人的意思表示,是因為被詐欺或脅迫而做的,那麼他可以自己說,剛剛的話,不算話。不用等到法院判決。

例如A被甲以暴力要求付出鉅額,A因為當下很害怕所以答應了,等到甲走掉了,A真的要乖乖付錢嗎?他如果不想付,要上法院拜託法官撤銷嗎?當然都不用。

3.
只是這個撤銷,有時間限制
必須是他發現他被騙了或是他是被脅迫時的一年內,提出撤銷
否則,等到這個事件發生後的十年,基於法律安定性,就不能提撤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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