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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悠
2012-02-15 21:44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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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各位大大 能用白話一點解釋ˊˋ我標紅色的地方 不太懂~"~ 1.民法77條 限制行為能力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例如: 12歲兒童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而與人訂定贈與契約,得到一輛腳踏車,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此契約例外的有效。 ↑為何成立@@? 2. 被詐欺或脅迫所為意思表示之撤銷不須聲請法院為之,暴力行為、社團總會決議程序違法 3.民法93條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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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undsatz
2012-02-16 01:0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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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制行為能力人,是七歲以上,未滿20歲。因為他們的心智尚未成熟,所做的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可能欠缺考慮或超出他能承擔的能力,甚至遇到有心人欺詐拐騙。為避免這樣的情形,法律使這些小朋友說話不能算話,要等到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答應了,才算數。 假如某個小朋友抽中樂透得了十億,然後跟旁邊的朋友說:「我們是好朋友,這個彩卷,就送你吧!」 如果小朋友的意思表示有效,想當然他的父母馬上吐血身亡。 所以法律設定一個保護機制,避免小朋友亂講話累死父母。 但是舉例來說,如果今天是朋友間互相送禮物,還需要雙方父母出來見面談判,然後表示允許嗎? 當然不用啦,因為這是「純獲利益」且和「身份相當」,所以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允許。 可是如果今天有人送10歲的中二生一輛藍寶堅尼,雖然是「純獲利益」但卻不是和「身份相當」 因為他連駕照都不能考,怎麼可能開車? 又或者小朋友打壞古董,被要求賠償二十萬,這並非「純獲利益」所以也要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許。 x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