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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悠
2012-02-12 21:14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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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位大大 用白話一點解釋~"~1.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 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還有這句話我也不太懂ˊˋ 2.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 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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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y731020
2012-02-13 00:0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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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還在司法受訓所 我剛考上法官 而我未來可能會接到乙的案子 (雖然會有秘密分案 暫不討論) 而乙預先行賄我 因為此為國家法益,因此他的保護前置到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以達周延
2.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前段為積極遺棄行為,而所謂積極遺棄行為而將無自救力之人積極移置使他生命更加危險之地 例如在它上面蓋上報紙讓別人很難發現他 或者在到山中 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 此乃消極不作為 因此一定要討論有沒有保證人地位 例如我開車撞傷乙 乙已呈現無自救之力 我下車看了一下 冷笑了 我就開走了 除了有185-4還有294後段的不作為遺棄罪,因為我依刑法15條第二項開車肇事為危險前行為因此負有法定保證人地位,而我卻不履行此一義務,而造成乙生命身體更加危險之情況 以上解答希望您能滿意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