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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l651029
2012-01-27 01:41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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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不才 說說自己想法
我想所謂侵占 得持有他人之物 有不法所有意圖才能成立本罪 但樓主題中所示 是店員自己發生錯誤 而為交付 ,故本罪侵占構成要件不該當 另詐欺罪,雖有意圖不法自己所有,但店員陷入錯誤是不可歸責於甲 ,假並無積極作為使店員發生並陷入錯誤,亦無保證人地位,故此甲不負不作為犯責任 <有點忘記生疏啦,所以就簡單看過就好啦> 因為店員係自己交付錢給甲,所以民法上不成立侵權行為 , 僅成立不當得利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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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12-01-27 17:59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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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利用不知情的乙,找錯錢給甲,再予以據為己有
也就是說甲利用乙的過失行為,逕而為犯罪 二.例如.a將b及c的黃金項鍊,以為皆為c的,而拿給c,c再將錯就錯,予以占為己有 這兩例是否有相同呢?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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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12-01-30 23:42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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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
1.是否成立侵占,關鍵在店員乙誤認為1000元紙鈔,而欲找予800元時,乙對甲云:「找您800元吧!」。 也就是說在此並不成立物權行為錯誤,從而該移轉800元物權行為是終局的有效,僅是無正當法律上原因而已!(一般不認為可以行使民法第88條而撤銷該物權行為) 故甲是在占有持有自己之動產,並不會該當侵占他人物的要件! 2.是否成立詐欺,關鍵在甲是否負有誠實信用的告知義務,按一般民法通說認為甲不須負有此契約上的附隨義務或從義務,僅生無法律原因之不當得利之效果足已! 3.從而甲要該當犯罪只有在他自己主觀發生錯誤的情形下,也就是主觀上有侵占故意或詐欺故意時,此時才可能該當侵占未遂或詐欺未遂! 4.間接正犯有補充性,也就是說如果成立直接正犯不作為犯的行為態樣去檢討,就不必再論以間接正犯,而本例依上所述原則上並不成立犯罪,從而不太可能該當間接正犯!(該800元動產的所有權就是甲的無論是否間接,都不會該當侵占客觀構成要件,同樣的,甲不負有告知義務,從而無論是直接或間接都不成立使用詐術的客觀構成要件)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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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2012-02-02 14:31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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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甲的主觀上一直有意圖為自己不法的所有,且有詐欺及侵佔的故意,而為以下之行為
1.甲買100元的物品,拿500元給乙,而乙以為甲拿1000元,而找900元給甲.甲收受後離開 2.丙為搬家工人,為甲及乙搬家,乙因太忙而託甲幫忙看,丙拿了乙的古董花瓶放在甲的家中,向 甲說這是您的最後一個物品,甲並為阻止,而放任丙離去 請問甲有何刑責?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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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2-02-03 19:50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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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間接正犯有點談不上,雖然題目出現『利用』兩個字,但是,實際上
並沒有間接正犯上面有幕後強烈支配地位!所以應該用『藉由』的情形 來判斷!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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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2-02-05 21:35 |
8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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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2-01-27 17:59 發表的: 不同:字數不同,意義不同,想法不同...... 相同:兩例皆在誤導,一為誤導為犯罪,一為誤導為侵占 呵呵~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2-02-02 14:31 發表的 : 因甲不假先,是真甲,所以無罪 雖甲不假仙,但要吞還要別人幫忙,太虛偽了,所以侵占。 亂來滴~ 看小資女囉~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