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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布布
2011-12-05 21:19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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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自治團體選出首長議員處理地方的事務,我們稱之為(A)住民自治 (B)團體自治
住民自治:自治團體之構成員基於合意,以民主的方式組織團體,在性質上屬於「政治意義的自治」,如選舉行政首長、議員代表。 團體自治:以一定之地域組成公法人團體,可依自己之意思,由本身團體,自行處理地方公共事務,國家或其他權力均不得任意加以侵害、干涉,在性質上屬「法律意義的自治」,如地方立法機關通過自治條例、地方行政機關發布自治規則。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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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布布
2011-12-05 21:20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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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地方政府現行有效之法令:行政劃分法。 此題目是95年的考題,那現在已經有此法了嗎?
延伸,地方自治區域之區劃現今是否已有法律加以規範? 本來依地制法第七條相關行政區域之新設、廢止或調整,要以行政區劃法為依據,但從地制法施行以來,行政區劃法就只是草案,一直躺在立法院。99年底五都選舉,為新設的三個直轄市有法律依據,地制法增訂了第七條之ㄧ、之二、之三。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