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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悠風0
2011-12-02 20:54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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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 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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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legend
2011-12-03 20:29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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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原本的意思是說 同一件事情 你既然已經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賠償 就不可以中途改變成國賠 行政訴訟和國賠 是二碼子事 2.第13條專指檢察官和法官之公務員 如果有犯職務上之罪違法侵害人民權益. 必須他們被起訴並且被判決有罪確定 國家才賠償 否則 如果沒有這條 那國家可賠不完了 檢察官和法官每天起訴那麼多案件 隨便一個人民提國賠還得了?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