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但書"與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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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0悠風0
2011-12-02 20:54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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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
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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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yanglegend
2011-12-03 20:29
1樓
  
1.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
原本的意思是說
同一件事情
你既然已經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賠償
就不可以中途改變成國賠
行政訴訟和國賠
是二碼子事

2.第13條專指檢察官和法官之公務員
如果有犯職務上之罪違法侵害人民權益.
必須他們被起訴並且被判決有罪確定
國家才賠償

否則
如果沒有這條
那國家可賠不完了
檢察官和法官每天起訴那麼多案件
隨便一個人民提國賠還得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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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0悠風0
2011-12-05 17:53
2樓
  
了解了~~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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