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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QAZ
2011-12-02 20:48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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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40號:政府興建國宅出租、出售或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為私法關係;
申請承租、承購或貸款,經主管機關依法裁量為公法關係。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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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glegend
2011-12-03 20:20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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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階理論不是等於給付行政
這種說法太狹隘 三樓的南瓜頭大人說的比較正確 主要說的是我國司法二元訴訟制度 公法上的爭議歸於行政訴訟 私法上的爭議歸於民事訴訟 一件事情可能可以分二個部分來看 所以叫雙階 第一階是公法爭議 第二階是私法爭議 區分實益在訴之利益 以前主要用在留學生.貸款.等等 現在是促參法的政府採購.招標 ETC是個實例沒錯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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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布布
2011-12-04 21:23 |
7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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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階理論,由H.P.Ipsen於一九五六年提出,意謂行政主體與受補助人間(行政機關施行給付行政時)之法律關係可分為兩個階段,在主管機關決定「是否」予以補助時屬公法關係(可以訴願、行政訴訟);於決定之後「如何」履行補助則為私法關係(只能民事訴訟)。
如國宅之申請(資格是否相符)為公法關係,通過之後,購買之國宅(出售國宅之行為)有瑕疵則為私法關係。 給付行政,依其性質有屬公權力之行使而為公法事件,其行為方式有以受益處分或行政契約方式,如社會救助。亦有屬私經濟活動而歸諸私法範圍。 私經濟行政可分四大類:行政任務私法型態之行為、私法組織之營利行為、私法型態之輔助行為、參與純粹交易行為。 後三者很明顯為私法行為,適用民事訴訟。 而行政任務私法型態之行為其法律性質則較難判斷。如對清寒學生之助學貸款、對民眾之提供住宅貸款、對廠商紓困貸款或提供補助。此時兩階段理論提供了公法與私法之區分。 (詳參吳庚老師「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十一版,頁12~19)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