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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saflute
2011-09-16 07:19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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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長
2011-09-17 00:1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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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體系解釋係將所擬解釋之法規,置於整體法規體系下,觀察其與前後規定的意義關聯。此一解釋方法係文義解釋的擴張觀察。此 種解釋方法,旨在避免規範衝突。故在解釋各該文義時,必須注意文義其前後的一致性。故所謂體系解釋可謂係文義解釋的放大。
將法律放到體系當中作觀察,而不單就文義解釋,這時法律已經不是用語的問題,而是法體系的問題,可以避免見樹不見林的問題。此之所謂「體系」,係指由「原則」及「規則」所建構出來,足以作為行為規範及裁判規範之法規體系,此種體系不以法律名稱為準,亦不限於法律名稱,而以解決法律問題為取向所形成的各種法規之總體。如「婚姻法體系」包括民法總則及婚姻篇規定,及刑法有關婚姻的規定,亦包括行政法上有關戶籍婚姻登記的問題。使用體系解釋時,表示該法律體系有共通的法理基礎,亦即在整個法體系下,有特別的立法目的,故解釋該法律概念時,應考慮該法體系的立法目的。 (C)法律規範係以文字形成,因此文字是法規範與生活事實間的橋樑。基於人類社會約定俗成的制約,某些特定的文字符號具有特定的意涵,解釋法律文字,亦不得偏離此種文字最核心的意涵。例如狗、房屋、汽車、農地、夜間、醫療行為、善良風俗等文義。 法律首先必須用一般文字去理解,不可以偏離該文字的意義去理解。文字有核心內涵與外延之問題,單純以文義解釋尚不足以達到法律正確目標時,則須另行使用其他解釋方法。除非有特別規定,否則解釋法律文字必須忠實於文義的客觀意旨。 (D)客觀目的解釋,係從整體立法之客觀的意旨與目的,以探求所擬解釋規定之潛藏的意旨。此種解釋方法,係在用盡以上其他解釋方法仍無法找到「無可置疑」的解釋時,所須使用之方法。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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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saflute
2011-09-17 07:48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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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的解答~清楚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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