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jd20112
2011-07-31 20:12 |
1樓
▲ ▼ |
丙為著手實行犯罪之人,先從丙之刑責論之.
一.丙 1.225乘機性交罪 甲雖以221之故意邀乙女上酒店,惟乙之醉酒,為未違其意願所致,又依罪刑法定主義,221之態樣不包含將人灌醉,又如認灌醉係強迫的手段所為,乙在醉酒前卻未為拒絕,逃離,表示不願意等足以構成所謂違反其意願之行為,故221不該當,而係乘乙醉酒而為225,無阻卻違法與罪責,成立! 2.315-1 2款 妨害秘密罪 以照相竊錄他人身體之隱私部位,無阻卻事由,成立! 二.甲 教唆225,無阻卻事由,成立! x0 |
引用 | 編輯
qqmanko
2011-07-31 21:35 |
3樓
▲ ▼ |
一、丙之罪責
1.丙對乙灌醉後性交行為,成立強制性交罪221 構成要件(其實不用寫出來,為了給你看用) --(1)客觀上,丙將乙灌醉之行為,已造成乙無法抗拒之情況,而後為性交行為, 應屬強制性交;主觀上,丙對強制性交之事實有認識並決意為之,具有強制性交故意。 阻卻違法事由&罪責(這裡沒考點一語帶過) --(2)丙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違法並有責。成立強制性交罪。 2.丙對乙拍裸照行為,成立妨害祕密罪315 構成要件(其實不用寫出來,為了給你看用) --(1)客觀上,丙未經乙同意,拍攝乙全露的照片;主觀上,丙對拍露照之事實有認 識並決意為之,具有妨害祕密之故意 阻卻違法事由&罪責(這裡沒考點一語帶過) --(2)丙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違法並有責。成立強制性交罪。 3.競合 丙二罪為數行為侵害不同法益,依50條數罪併罰之。 二、甲教唆丙性侵之行為,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教唆犯221+29 構成要件(其實不用寫出來,為了給你看用) --(1)客觀上,甲對丙之教唆行為,使丙產生強制性交之犯意,而丙已實現強制性交之不法業如上述 ,已存有一個可供從屬的故意不法主行為;主觀上,甲亦有教唆強制性交故意與強制性交既遂故意。 阻卻違法事由&罪責(這裡沒考點一語帶過) --(2)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及罪責,違法並有責。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教唆犯。 惟丙對乙拍下的全露的照片屬共犯逾越,甲對此部份,不庸負責。 PS...不是成立225= =(灌酒也是強制行為,重點在於被害人之不能抗拒是否行為人所致) 306未必會成立。 x0 |
引用 | 編輯
jd20112
2011-07-31 22:00 |
4樓
▲ ▼ |
乙有拒絕被灌酒嗎?(還是題意不明?)
所謂違反其意願,必其行為有致人明確表示拒絕,不願意,呼救,喊叫,或有試圖逃跑等作為. 也正因如此,之前轟動一時的三歲女童才會被認為無法證明其意願有違反! x0 |
引用 | 編輯
sommerbrisen
2011-08-01 09:38 |
6樓
▲ ▼ |
龍Q大是指222條1項3款這個利用障礙強制性交嗎?小的一開始直覺是這款加重事由。
x0 |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1-08-01 10:03 |
8樓
▲ ▼ |
一97年第5次刑決議,違法意願什麼都可以(但是很爛不想採!)
二雖看不出來想客觀有用物理的力量,但誰說一定要有物理力量! 三222中藥劑解釋泛指一切使人心神喪之失物。 四225與221的差異在於精神喪失,以是否為行為人成造成。 x0 |
引用 | 編輯
jd20112
2011-08-01 10:22 |
9樓
▲ ▼ |
如果題目是在酒中下藥,或是非合意下的邀約而強迫灌酒,比較符合221.
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且凡成年女子被邀飲酒,而不自生警惕多加防範的情況下,仍以225為宜. 題目寫的是要丙對乙女性侵,方法及手段非其所問, 主觀上丙也不具備強制的意圖,而係以灌醉的手段遂行性侵,在合意的情況下被灌醉,刑法上不追究.如認此等行為為強制行為,那麼每天流連於夜店的男男女女,都可以刑法相繩. 客觀上,成年女子與人酒後發生關係,亦難認其為被強制下之所為. 題目中的"灌酒"是一個誘導,寫221應該就掉入陷阱了. x0 |
引用 | 編輯
qqmanko
2011-08-01 19:02 |
10樓
▲ ▼ |
221vs225
主要區別在於犯人是否施用強制力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 如果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為犯人所故意造成,則為221 參照71台上1562 x1 |
引用 | 編輯
Dragon-Q
2011-08-01 22:50 |
11樓
▲ ▼ |
下面是引用 jd20112 於 2011-08-01 10:22 發表的 : 這只是事實上舉證的困難才225罪疑為輕,而且合意應該要探討的事 強制性教與否而非喝酒。PS:為什麼每天流連於夜店的男男女女,都 可以刑法相繩!? 而且題目中灌酒,就是要致生他人難以抗拒的情形! x0 |
引用 | 編輯
TJQAZ
2011-08-02 14:19 |
15樓
▲ ▼ |
個人看法
灌酒是手段沒錯,但不見得是被害人自主任意性受脅迫。 如果 被害人喝酒時自由意思受暴力脅迫不能自主---->本題就是222 被害人喝酒時自由意思未受暴力脅迫而未達不能自主------>本題就是225 221 222 225 都是違反其意願而侵害性自主法益,題目沒教唆一定要強制性侵,只提教唆性侵喔!!! 本題所示就是225 PS.有些補習班網站已有解答,幹嘛沒事找事做呢?? 樓上大大的解題: 225乘機性交罪 甲雖以221之故意邀乙女上酒店,惟乙之醉酒,為未違其意願所致,又依罪刑法定主義,221之態樣不包含將人灌醉,又如認灌醉係強迫的手段所為,乙在醉酒前卻未為拒絕,逃離,表示不願意等足以構成所謂違反其意願之行為,故221不該當,而係乘乙醉酒而為225,無阻卻違法與罪責,成立! 個人看法: 紅字部分,既然依最刑法定主義,221之態樣不包含將人灌醉,那為什麼還要去論是否違反其意願之行為。(這應該是不小心的) 帶人回其住家性侵,必然會侵入其住宅,應該是不罰前行為(個人看法) 不要介意,來亂滴~~~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