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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Q
2011-09-24 20:31 |
3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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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爐主出馬啦 於 2011-09-23 22:23 發表的 : 所以重點都在說明逃逸二字,所以重申先前說法,不能以『逃逸』 做文意解釋而適用! 至於法律明確性已經探討形式法律本身,況且本條明確性尚十分模 糊,必需修法或是統一見解,因為主張保護法益不同就有不同的見 解適用(至少有四種說法);至於公共危險,用詞叫不確定法律概 念,可透過解釋說明來確定,與逃逸的判斷上就較比逃逸明確!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