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30-1夫妻剩餘財產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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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nina753951
2011-06-25 11:13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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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
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
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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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ierfa
2011-06-25 15:56
1樓
  
我不是厲害的大大,我是迷途的小子。
請問樓主:
  婚後財產要扣除 (負債+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 = 剩餘財產
還是 婚後財產要扣除 負債,而繼承或無償取得、慰撫金不算入!

這兩個結果或效力,有哪裡不一樣?


敬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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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xox789uouo
2011-06-27 08:45
2樓
  
樓主應該是認為,負債是屬「負」的財產,如果用扣除的,是不是等於要加回去。
像這樣:婚後財產500萬-負債(-150萬)=650萬剩餘財產    (想的真細)
但文字上的扣除並不能當作「負」來解釋。
婚後財產要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分配。
如婚後財產500萬-負債150萬=350萬(剩餘財產)
從民法第1023條來看的話應該就比較清楚,民法第1023條第一項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民法第1030-1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此二款都係專屬個人之財產,例如慰撫金為補償個人之精神上損失,不應列為夫妻共同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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