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phoenix225
2011-06-25 09:08 |
1樓
▲ ▼ |
債權憑證是五年的時效,五年到了要換證的
但本票裁定的債權憑證時效是三年 債權憑證之時效,原則上依原來之債權性質而定(民法125條以下及相關特別法參照)。其判斷依下列情況而不同:原債權之時效短於五年者,其執行名義若是確定判決或是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如支付命令),則其時效改為五年;若是非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如本票裁定),則仍依其原較短時效(如本票之債權時效為三年);若是原債權之時效長於五年者,則債權憑證之時效即依原債權較長之時效為準。 (翻了一下法條,民法137條有規定-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 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