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行政法及公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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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小哀
2011-06-20 01:28
樓主
推文 x0
A因欠稅遭行政執行處限制出境,A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而遭駁回後,A得如
何提出救濟?
(A)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B)直接提起撤銷訴訟(C)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訴訟(D)不得聲明不服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
 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若嗣後有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應依下列何種法律聲請之?
 (A)行政訴訟法(B)民事訴訟法(C)行政執行法(D)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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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udehui
2011-06-21 18:00
1樓
  
以下解答,僅供參考

辛巴威自去年以來,面臨了非常嚴重的通貨膨脹。根據經濟學家估計,目前辛巴威的通貨膨脹率已高達五十億兆%,中央銀行必須不斷印製新鈔以提高面額(圖一),甚至在今年年初發行到面額一百兆的新鈔,但此面額在當地也只能買半條麵包而已。高通膨的結果導致人們不敢留現金在手上,所以拼命的消費買東西,導致超級市場商品輔上架就被搶購一空(圖二)。辛巴威的經濟受此影響,變得一蹶不振。 【98.2 自由時報】
關於通貨膨脹的敘述,請問下列何者為是?
(A) 通貨膨脹對於本國的出口較為有利
(B) 貨幣的數量減少,也會導致通貨膨脹
(C) 通貨膨脹對於社會上所得的重新分配,有直接的影響
(D) 通貨膨脹對領取固定薪資的人而言,具有較高的消費力

個人想法:答案為C
因高通膨,會造成存款、領死薪水、商品分配,造成直接重分配的效果!
(A) 通貨膨脹對於本國的出口較為有利→無關出口
(B) 貨幣的數量減少,也會導致通貨膨脹→貨幣數量減少,依貨幣需求理論,通膨會降低
(D) 通貨膨脹對領取固定薪資的人而言,具有較高的消費力→通膨會使領死薪水的人消費力降低

如果辛巴威政府想以緊縮的貨幣政策來解決問題,請問下列何種方式較可能達到目標?
(A) 繼續發行高面額的貨幣,使民眾消費力提高
(B) 減少貨幣的供給量,削減可供使用的資金以冷卻消費
(C) 呼籲人民減少購買商品,以儲蓄、節儉的方式渡過這段時間
(D) 從國外進口大量商品,使民眾有足夠商品可以購買,藉此刺激經濟

個人想法:答案為B
此題選項,只有AB兩個為貨幣政策,其餘皆不是
(A) 繼續發行高面額的貨幣,使民眾消費力提高→繼續發行高面額,表示貨幣一直在貶值,消費力自然會降低!


請問當政府發行公債時,對貨幣市場有何影響?
A刺激景氣B景氣過熱C刺激投資D減緩投資
個人想法:答案為D
發行公債時,資金會回流政府手中(央行),故貨幣數量會減少,此時造成利率上升,不利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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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yanglegend
2011-06-22 08:34
2樓
  
我來解行政法的好了
不過我不是很確定
答案請樓主在補一下

因欠稅遭行政執行處限制出境,A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而遭駁回後,A得如
何提出救濟?(A)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B)直接提起撤銷訴訟(C)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訴訟(D)不得聲明不服

ANS:B.因為聲明異議視同訴願.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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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
 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若嗣後有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應依下列何種法律聲請之?
 (A)行政訴訟法(B)民事訴訟法(C)行政執行法(D)強制執行法

ANS:這題我想了幾天.我想可能是D
因為國家賠償適用的法源
首要為特別法.再來是國賠法.最後是民法.
特別法和國賠法沒有另外的執行法
而民法則是強制執行法.

不知道正確答案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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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m11111
2011-06-28 15:10
3樓
  
阿˙˙˙我也好想知道答案~"~
想半天還是覺得行政法1.A 2.B耶!
有解答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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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kybox
2011-07-21 16:42
4樓
  
A因欠稅遭行政執行處限制出境,A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而遭駁回後,
A得如何提出救濟?
(A)經訴願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B)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C)直接提起課予義務訴訴訟(D)不得聲明不服

行政執行法第九條係對行政執行之程序行為不服之救濟方法,
旨在撤銷、更正或停止執行行為,不涉及行政實體法上判斷,
且執行程序貴在迅速終結,法律既已明定聲明異議為其特別救濟程序,
則舉凡執行程序中之執行命令、方法等有關措施,均應一體適用特別救濟程序,
不得再循行政處分之一般爭訟程序請求救濟,亦不得再次聲明異議。

所以第1題應為d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
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若嗣後有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應依下列何種法律聲請之?
(A)行政訴訟法(B)民事訴訟法(C)行政執行法(D)強制執行法

參考
強制執行法第4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除前述五款之執行名義外,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即屬本款之執行名義
例如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書、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調解書、還有本票等

所以第2題也應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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