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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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hsingten
2011-06-19 21:19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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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擁有坐落於高雄楠梓區土地一筆,因缺錢以該筆土地為擔保向乙銀行貸款五百萬並完成抵押權設定登記,其後又將該土地設定地上權予丙建屋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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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xox789uouo
2011-06-20 11:09
1樓
  
 
此題主要是測驗民法第866條與第877條
 
本題甲是以土地尚未有設定地上權時,向乙銀行設定抵押權,後設定地上權予丙建屋居住,屬於先設定擔保物權後設定用益物權,依民法第866條第一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又乙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依民法第866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惟為兼顧社會經濟及土地用益權人利益,該建築物允應併予拍賣為宜,基此,依民法第877條第二項規定併付拍賣之。其建築物經法院拍賣所得價金,應返還於建築物之出資人丙,抵押權人無優先受償權。
 
戊該如何主張其權利?
雖丙得優先承買建築物,惟拍定人丁於拍定後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轉賣於戊,丁之所有權於交易上有公示外觀,因此戊為善意受讓人,依民法第759-1條規定,戊得主張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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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hsingten
2011-06-21 07:55
2樓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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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努力以赴
2011-07-07 23:44
3樓
  
感覺回答很怪
看來我還是讀得不是很好
所以把答案刪了
免得誤導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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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weetada
2011-07-09 10:36
4樓
  
回答的很清楚~   goo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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