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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ox789uouo
2011-06-20 11:09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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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主要是測驗民法第866條與第877條 本題甲是以土地尚未有設定地上權時,向乙銀行設定抵押權,後設定地上權予丙建屋居住,屬於先設定擔保物權後設定用益物權,依民法第866條第一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又乙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依民法第866條第二項之規定,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惟為兼顧社會經濟及土地用益權人利益,該建築物允應併予拍賣為宜,基此,依民法第877條第二項規定併付拍賣之。其建築物經法院拍賣所得價金,應返還於建築物之出資人丙,抵押權人無優先受償權。 戊該如何主張其權利? 雖丙得優先承買建築物,惟拍定人丁於拍定後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轉賣於戊,丁之所有權於交易上有公示外觀,因此戊為善意受讓人,依民法第759-1條規定,戊得主張善意受讓。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