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newsman123
2011-06-16 14:37 |
1樓
▲ ▼ |
§269 (第三人利益契約)
I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 ((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II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III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 x1 |
引用 | 編輯
xox789uouo
2011-06-17 09:09 |
3樓
▲ |
樓主大概是不太懂選項一在說什麼,所謂契約當事人是指債權人及債務人。
選項一的意思是指,倘若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利益第三人契約成立後,第三人是否直接成為契約之債權人。 利益第三人契約,若從債之標的來看的話比較容易了解,易言之債之雙方所訂立之契約標的為「債務人須向第三人為給付」,此契約只存在於債之雙方,雖第三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惟此請求給付係基於覆行關係,並不是原契約的債之請求權,債權並不因此移轉給第三人。 第三人利益契約關係圖 補償關係 (要約人)甲----------------乙(債務人) 對 │ / 價 --│ / 給付請求權 關 │ _______/ 係 丙(第三人)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