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飲料店員工喝飲料沒付錢 犯的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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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INTER3587
2011-05-26 20:45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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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喝飲料沒付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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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臺灣省長
2011-05-26 23:14
1樓
  
視飲料店長支配飲料的程度為何;若店長常不在店内,將店面交由店員處理,亦即飲料為店員持有管理,店員支配程度鬆散,店員未付錢變喝飲料自然就成立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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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INTER3587
2011-05-27 00:00
2樓
  
那請問一下

被提告後 假如證據不足 不成立 會有案底嘛?

像類似這種的怎麼樣的證據才算是直接證據

這算公訴吧 那假如提告上去 是否相關人員都會被提告 或者是可以單獨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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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hl651029
2011-05-27 13:12
3樓
  
小的覺得 可以是侵占
也可以是竊盜
如果把他已有無管領力來做區分,並加上老闆有授予管理職務,則可認該當此罪
反之
無管領力,未經他同意,意圖自己的不法所有,將他人支持有變成自己持有,該當竊盜罪
另若抱持白吃白喝之心態 而為該行為者,也有可能成立詐欺罪
侵占是非告訴乃論(親屬間侵占準用親屬間竊盜,屬告訴乃論),竊盜是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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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hl651029
2011-05-27 13:28
4樓
  
這算公訴吧 那假如提告上去 是否相關人員都會被提告 或者是可以單獨提告

告訴屬偵察開端,如告訴之最為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依法審酌有無刑訴法252 253 253-1
254條或255條之情形,如無前述法條之情形,則檢察官應該提起公訴
檢察官若對法院提起訴訟,該訴訟合法並繫屬於法院,則其所踐行程序稱為公訴程序,若檢察官決定不予起訴,則並無公訴可言
告訴之罪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仍依前述,審酌所犯之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以外之罪
參酌刑法57條,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刺激,犯後態度,及行為人之生活情形和被害人之關係
得決定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若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於收受處分書後7日內向其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提起再議(請參刑事訴訟法256~257)

若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應為不起訴處分(法定不起訴主義),除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情形,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或是有提起第420條第1 2 45款再審事由(原審判決所憑証據以證明係偽造變造,原審所憑之證人 鑑定人 通譯之證言以證明係虛偽原審所憑之裁判以確定裁判變更 ,執行原審審判或偵查之法官檢察官 經證明為違背職務受刑事判決或懲戒處分確定者) 否則該不起訴處分則應認為有實質確定力,不許檢察官事後再予以起訴,檢察官違反此項,法院對此起訴,應該諭知為不受理判決,駁回檢察官之起訴

若樓主係屬於被害人,良心建議和解就好 ,行為人若態度良好,僅係一時失其理智,何不給予機會改正
況樓主所言若係真實事件,所喝飲料價值性輕微,雖構成犯罪,但並不具有訴訟上價值,刑事法理稱為不具有實質違反性
檢察官得考慮依刑法第57條 再參酌刑法59 61若以不起訴為適當,者 以刑訴法253為不起訴處分,踐行如此程序
得到與未告訴結論相同,豈非勞力費神, 僅為小小建議,以上不專業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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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INTER3587
2011-05-27 13:49
5樓
  
謝謝大大



那不起訴 會有案底嘛??

聽有人說不起訴還是會有案底

這是真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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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akre
2011-05-27 19:57
6樓
  
不起訴不會留有案底,但素行資料會有所記載,一般人是無所查知。反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合法繫屬法院,則無論判決結果,均會記載於前科資料,一般良民證申請案中可以查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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