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 與 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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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雞腿
2011-05-24 17:31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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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 更新日期:2011/05/23 22:26


屏東市有民眾,家裡經營檳榔事業,結果日前闖進一名歹徒要搶錢,後來被在場的店員制止,雙方還發生扭打,事後民眾報警,沒想到檢方以當時歹徒還沒有碰到錢,而且身上沒有帶刀械,所以認定這是竊盜,不是劫搶,結果歹徒輕易交保,讓被害人現在擔心受害,就怕歹徒來報復。

黃先生店裡的監視器畫面上,穿著黃色T恤花短褲的搶匪,大白天衝進店裡頭,完全不管其他人的存在,一進門就往放錢的抽屜衝上去打開。原本被嚇了一大跳的黃先生跟員工,這時才驚醒這個人是來搶劫的,幾個人圍上去,有人拉住他的手,有人架住他,但是這個搶匪不但猛力反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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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sudehui
2011-05-27 14:03
1樓
  
個人想法:
偷竊,是趁人不注意而竊取他人財物!
搶奪,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奪取財物!
強盜,是施用強暴脅迫使人不能抗拒而為奪取他人財物!

由於刑法之犯罪論刑,須同時探究主觀犯思與客觀犯行,當主觀犯思無法從客觀犯行推測或有多重推測時,檢察官只能依「從舊從輕原則」,此乃刑法第二條之意旨,也是刑法的「謙抑思想」!


20 年非字第 84 號
要  旨: 刑法上之搶奪罪,其為奪取他人所有物雖與強盜罪無殊,但搶奪行為僅指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奪取者而言,如果施用強暴脅迫使人不能抗拒而為奪取
,即應成立強盜之罪。至所謂強暴脅迫手段,祇須抑壓被害人之抗拒,足
以喪失其意思自由為已足,縱令被害人實際並無抗拒行為,仍於強盜罪之
成立,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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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lolitomo
2011-05-27 17:40
2樓
  
看完感覺就是學說見解與實務見解的差異。
1偷竊:保護財產法益
2搶奪:保護身體法益
3強盜:財產與身體法益
實務:行為人是否有趁人不及防備公然奪取。
甲說:緊密持有動持有動產。
乙說:施以不法腕力。
丙說:足以引起被人害人之身體危險竊取行為,原持有關系是否緊密以及行為人有無施暴行為。
丁說:當場直接侵害持有人或是輔助持有人的自由意思。
個人覺得實務上的趁人不及防備,在本案件中應不構成趁人不備,即然人都跑出來了壓制被犯罪者,以經沒實務上的趁人不備,惟犯罪嫌疑人未破壞持對於物的監督支配,也未仰制他方的的自由意志程度論以較重刑對於犯罪嫌疑人實有不公平之處,應採學說丙說見解與樓上大大說的嫌仰思想,構成320條竊盜即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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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m11111
2011-06-28 15:18
3樓
  
都好有道理˙˙˙
但是我第一個竟然想到329準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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