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編輯
如幻似真
2011-04-27 08:49 |
樓主
▼ |
||
x0
當事者:XX天下住戶揚XX,被攻擊者XX天下住戶張XX(我的母親當場目擊者:XX天下總幹事林兄,警衛長黃XX 原因:母親和總幹事在地下室相遇聊天,忽然間住戶揚XX在地下室電梯間走出來,當場打斷我媽和總幹事的談話,見楊XX態度惡劣,口氣凶悍的質詢,總幹式公告事情,老媽急忙用客家話請總幹事:心要穩住、不要怕,我媽講完這兩句話,馬上揚XX大聲喝斥我媽:(一)不准講客家話(二)賤女人(三)垃圾(四)下十八層地獄割舌頭(五)跳樓自殺(六)去撞牆(七)是狗,母親被楊XX羞辱,當時地下室有幾位住戶騎機車經過,住戶、好鄰居為了關懷當時發生事情經過,因為母親一夜沒睡,加上考慮憑一面之詞不足採信(當時不知道楊XX惠下來,也沒帶錄音筆)母親便將當時所發生的事情寫在一張紙上貼在地下室警衛辦公室桌底下透明玻璃壓著,請關心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
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11-04-27 12:43 |
1樓
▲ ▼ |
身為兒子的我遇到這情形,真的痛苦難當,母親被羞辱了,還沒辦法替母親出氣,請各位為我主持公道,這種人在我們社區已經囂張18年了,沒有人是他的對手,他整天很閒喜歡跟人跑法院、跟人打架,連前任主委都被他打到怕,然後自己包工程,讓警衛長當總幹事兼會計(之前)吃下許多社區人們繳的管理費,表面上他是好好先生,背地裡兇的很,誰都奈何不了他,然後他就把資料燒掉,作帳的資料也不知所云~
.......... 以上這一段,不妥.要有證據才能,或至少經查證. ............. 另外本文之 1案發時間未明 2貴母之寫紙條行為,為不妥.不宜放公眾場所閱覽. .............. 以前我當過社區主委,社區有其一套機制,可以找管理委員交由管委會處理(找住戶及總幹事說明當天事實) 即以:社區和諧為由,出面談.(但請心平氣和,別節外生枝) ............. 另外,若管委會有處理之記錄,至少可以還原地下室有無爭吵一事,以及該戶有無罵人的記錄. 有此記錄,則要告再去告也不晚. 若不能則再找別的人證,證人作證是法律義務.當然私下請託出庭,法院較好審理. 另外,貴母親的紙條一事,未經管委會同意,警衛並無權請住戶來看的. x0 |
引用 | 編輯
如幻似真
2011-04-27 13:03 |
2樓
▲ ▼ |
民國100年4月23日早上10~11點,時間是確認的,當場有警衛長和總幹事兩位證人
我媽會集結許多人前來作證,要楊XX當場還原當時現場,如果對方不肯,我媽當場演 我母親紙條只是壓在桌案下,沒有要警衛請住戶來看 而且楊XX包工程 都沒有報稅 逃漏稅的話 全社區的鄰居都知道 如果法官還要包庇這種人,這世界就沒有天理!! 我希望真的能找出方法,因為我對法律不是很瞭解 不能說懂法律的壞人全部得逞,逍遙 然後不懂法律的好人,就該死,下地獄~ x0 |
引用 | 編輯
紙滑鼠
2011-04-27 14:30 |
3樓
▲ ▼ |
在下拙見:
在下相信無風不起浪,貴兄之母親屢次遭受莫名之折辱。 也許事出有因,也或許如您所言 此君待人如此不善。 據在下粗淺的經驗閱貴兄所表之文, 貴兄似乎無確切之證可明確舉證此君確實侵害貴母之個人法益。 故依在下拙見,貴兄待明確之罪證發生,並有確切之根據,再告發較妥。 在下確信若有確信之舉證,無論警察機關或法院皆會保障個人法益之不可侵犯性。 個人之拙見 若擾清聽。 x0 |